公告专栏
公 告
江苏洲桥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4年4月15日,金建设为2023年4月22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一案,向涡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本局向你单位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被拒收。现本局决定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本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对金建设在你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进行举证,如你单位逾期拒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局将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涡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4日
公 告
四川丹青艺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与陈富刚工资拖欠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结,并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终局裁决,裁决你单位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陈富刚工资1276元,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向你单位送达凉劳人仲案〔2024〕49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花园路165号凉山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503室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凉山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4日
公 告
杏树林(杭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任慈诉你单位[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4)4401号]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7月29日15时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571-89520795。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4日
公 告
杭州君越汇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吉克阿补等4人诉你单位[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4)4685-4688号]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四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8月13日14时30分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571-89520795。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4日
公 告
杭州仲凯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许文充等2人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二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3)5852-5853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联系电话:0571-89520795。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4日
公 告
亿康(杭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姚莉娜等诉你单位[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4)4559-4560号]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二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8月5日15时在杭州市滨江区滨兴家园商铺50号长河街道仲裁派出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571-85092759。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4日
公 告
广州娇肤兰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方敏琪诉你单位[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4)4605号]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8月5日14时在杭州市滨江区滨兴家园商铺50号长河街道仲裁派出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571-85092759。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4日
公 告
江西开古劳务有限公司:我局依法受理你单位职工刘成先的工伤认定申请,现已到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阶段,因多次向你公司邮寄送达无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一份《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宜人社工伤举字[2024]第1号,内容如下:2023年11月7日,刘成先(身份证号:4130271963****1133)向我局提出了工伤认定书面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依法进行了受理。 据申请人刘成先自述:2022年12月1日上午8时左右,在江西开古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宜丰工业园标准厂房工地上班时,推石灰车不慎从二楼摔下来,后送至宜丰县人民医院就诊。职工本人认为是工伤,你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你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你单位如对申请人刘成先的身份、上述事故事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等权利和义务有异议的,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宜丰县市民服务中心人社窗口。你单位拒不举证或逾期不举证的,本局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4日
公 告
北京巨擎恒源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81709046B)本机关依法查明:2024年3月26日,投诉人王国岭称其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魏善庄村黄徐路9+050处路南4号平房的北京巨擎恒源贸易有限公司粉尘作业岗位工作多年,现怀疑患尘肺病,但该公司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当日立案,经卫生监督员进一步调查核实:王国岭在该公司从事无机料生产现场巡查、设备维修(涉及电焊作业)等,属接触粉尘、噪声作业,北京巨擎恒源贸易有限公司拒不为劳动者王国岭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王国岭询问笔录、王国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王国岭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原生产场所照片、北医三院就诊报告单等、王玉奇询问笔录、王玉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肖万树询问笔录、肖万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肖万树提供的录像资料(光盘)、《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函调及函复文件、会议纪要、裁决书、判决书等为证。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6月7日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七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因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大卫职罚[2024]1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1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委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