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注销公告
鹰潭市药学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600748510190G)经理事会决议,现拟向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成员为:吴朝阳,何毅。清算组组长为吴朝阳。请债权人于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请债权债务。
鹰潭市药学会清算组
2024年6月25日
注销公告
南昌市青山湖区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南昌市青山湖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1117723857722),经研究决定,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单位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视为放弃债权。
南昌市青山湖区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南昌市青山湖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大队)
2024年6月25日
公 告
我公司承建的江西宇宙电路板设备有限公司二期建设项目消防及部分附属工程,已于2023年3月16日竣工交付,本工程项目部即将撤销。为做好本工程的收尾清欠工作,请与本工程业务有来往的客户、班组和施工人员,在本公告之日起20日内尽快与项目部取得联系,结清本工程所有项目款项。逾期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项目联系人:李光
联系电话:18179611118
监督电话:0796-8323960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5日
致歉信
本人施冬红,身份证号码3428231966****153X,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损害了社会利益,对此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特通过媒体诚恳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承诺今后一定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不会再有任何违法行为。
致歉人:施冬红
2024年6月25日
致歉信
本人张海云,身份证号码3408021983****1125,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损害了社会利益,对此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特通过媒体诚恳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承诺今后一定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不会再有任何违法行为。
致歉人:张海云
2024年6月25日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皖0203民初5579号
廉明贺、安徽倍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捷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3民初5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何广:本院受理原告杨梨与被告何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何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梨劳动报酬款5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晓龙:本院受理原告胡邦发与被告陈晓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陈晓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邦发劳动报酬款1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杨磊磊:本院受理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鸿泰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磊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蒋政林:本院受理的(2024)川0522民初1628号原告邹开强与被告刘兴平、蒋政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邹开强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120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04元,由原告邹开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皖0291民初337号
徐玲:本院受理原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海洲、徐玲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补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0291民初1675号
吴平:本院受理原告徐银桂、陆姣姣、陆涛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6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为基数按照LPR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0208民初328号
杨世国:我院受理原告俞海涛诉被告杨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杨世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俞海涛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3年8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杨世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俞海涛因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俞海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70元,由俞海涛负担96元,杨世国负担7874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4)皖0208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 告
湖北谦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莉敏建材经营部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绍仲字第0332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仲裁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和答辩、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5日和10日。请你方于2024年8月5日来本委领取组庭、开庭通知书。2024年8月13日9时30分在本委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缺席裁决。本委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8号职工之家大楼15楼,联系电话:0575-88615133。
绍兴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
以下证件挂失
定南县吴文忠商店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新干县明阳粮食专业合作社遗失法人章,法人:朱武平,声明作废。
莲花县鸿运建筑有限公司遗失法人章,法人:郭松泉,编号:3603210301496,声明作废。
登报电话:13256720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