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公 告
(2024)陕0102民初1449号
张彬彬: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张彬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陕010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公 告
(2024)陕0102民初1451号
张海涛: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张海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陕0102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公 告
(2024)陕0102民初1452号
张龄心: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张龄心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陕0102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公 告
(2024)陕0102民初1454号
张鹏: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张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陕0102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公 告
(2024)陕0102民初1455号
张蕊: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张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陕010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公 告
(2024)陕0102民初1456号
张桐: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张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陕0102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公 告
(2024)陕0102民初1457号
张维兵: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张维兵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陕0102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公 告
(2024)陕0102民初1458号
张锡灿: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张锡灿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陕0102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公 告
(2024)陕0102民初1459号
张兴龙: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张兴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陕0102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公 告
(2024)陕0102民初1463号
艾宏宇: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艾宏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陕0102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注销公告
南昌市青山湖区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南昌市青山湖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1117723857722),经研究决定,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单位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视为放弃债权。
南昌市青山湖区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南昌市青山湖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大队)
2024年6月26日
公 告
我公司承建的江西宇宙电路板设备有限公司二期建设项目消防及部分附属工程,已于2023年3月16日竣工交付,本工程项目部即将撤销。为做好本工程的收尾清欠工作,请与本工程业务有来往的客户、班组和施工人员,在本公告之日起20日内尽快与项目部取得联系,结清本工程所有项目款项。逾期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项目联系人:李光
联系电话:18179611118
监督电话:0796-8323960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6日
公 告
彭拥军:本委受理申请人浙江文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4)绍仲字第0288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仲裁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和答辩、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5日和10日。请你方于2024年8月12日来本委领取组庭、开庭通知书。2024年8月22日10时在本委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缺席裁决。本委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8号职工之家大楼15楼,联系电话:0575-88615133。
绍兴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26日
以下证件挂失
江西善蝉圆民宿有限公司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上饶铎益销售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号:3611220139374,声明作废。
江西埠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号:3609240090220,声明作废。
瑶海区人民法院:皖财专字(2017)0001583314号诉讼费发票壹份,金额:9280元,现声明遗失。
铅山县私立致远初中遗失银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4335000463601,账号:36001351600052503612,声明作废。
全南县南迳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遗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30MB1C3086X7,有效期自2020年7月29日至2025年7月29日,声明作废。
全南县南迳镇行政审批办公室(全南县南迳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遗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30MB1C30843L,有效期自2020年7月29日至2025年7月29日,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