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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4年06月27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4年06月27日 06版)

注销公告

安远县三百山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67567933624),经研究决定,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逾期视为放弃债权。

安远县三百山牧业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7日

 

注销公告

上饶市广信区五洲家居建材商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1121MJD298241Y),经研究决定,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逾期视为放弃债权。

上饶市广信区五洲家居建材商会

2024年6月27日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公告

汪汉龙:本院受理原告蔡祖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赣0281民初98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公告

马小兵:本院受理王智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接渡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公告

童玉军:本院受理原告柳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124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柳伟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文忠:本院受理原告施凌青、朱笪香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上海平陵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张金平:本院受理原告镇江国兴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169号

苏绍斌:本院受理的原告丁成焕诉被告苏绍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苏绍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成焕借款本金254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25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利息,自2023年2月1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35元,由被告苏绍斌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缴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学成、胡红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白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178号

束磊: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士豪诉被告束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束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士豪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束磊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缴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兴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殷春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1546号

付荣:原告镇江市创业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及被告镇江市金山投资有限公司、孔桃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对生效判决确认的江苏江盛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川1083民初1007号

浙江省兰溪市上华街道上华村上竹园背63号的程麟:本院受理原告文德柱与你和王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川1083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和王聪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借款152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公告

潘明:本院受理原告农昌献与被告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1082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潘明向原告农昌献支付材料费及人工费54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5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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