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赵淑敏(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泡崖乡长山村马厂屯89号):本院受理原告季祥杰与被告赵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141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30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决定本案于2024年10月18日下午15时在油竹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公 告
由我公司承接的《遂川县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40标段(雩田镇皋村村、任溪村)》现已竣工并办理竣工决算,同时项目已审计结束。请有关涉及到该项目债权债务的单位及个人,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内,持合法、有效手续与我司李会计联系登记事宜,逾期作为放弃处理。(电话:0791-85982256)
江西正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6日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容园利:本院受理常州天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坤晟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容园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坤晟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因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及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公告
慕佳洁、刘依琳:原告云南鑫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你二人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4)云0523民初134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1266号
镇江舒雅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国军:本院受理原告镇江市帆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舒雅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国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112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镇江市璇莹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宏焱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市璇莹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 9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魏恒峰:本院受理镇江市丹徒区世业四季菜馆与被告魏恒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杨亚洲:本院受理刘慧影与被告杨亚洲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公告
梁优龙:本院受理原告黄日部与被告梁优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桂1082民初231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独任审理告知书、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公告
华振远:本院受理原告平果盛丰钙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振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桂1082民初234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独任审理告知书、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4日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宿州仲裁委员会公告
林丙甲:本会受理的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你方及安徽华为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李华峰、赵春峰、周祥、姜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宿仲字第155号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相关仲裁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仲裁员选定书和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本案由仲裁员费建民、王瑞影、朱静三人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其中费建民为首席仲裁员。本案定于9月4日上午9时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公 告
湖北索博建设有限公司:付成(身份证号:4129271968****2136)于2023年4月19日向我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于2021年11月4日在你单位承包的十堰市碧桂园云顶一期项目工地工作时受伤为工伤。我局依法受理付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付成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因邮寄等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鄂0308工伤认定〔2024〕0005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付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茅箭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联系人:温基琼 明俊
电话:0719-8791335
联系地址:十堰市武当路71号茅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6日
公 告
贵州天润华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景乾银(身份证号:4226011966****3977)于2024年3月11日向我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称其2023年4月29日在你单位承包的湖北省十堰市大洋五洲二期41#-59#项目工地工作时受伤为工伤。我局依法受理景乾银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景乾银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因邮寄等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鄂0308工伤认定〔2024〕0005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景乾银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茅箭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联系人:温基琼 明俊
电话:0719-8791335
联系地址:十堰市武当路71号茅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6日
登报电话:13256720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