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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4年07月31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4年07月31日 06版)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荣宅(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高昌镇北放水村5区398号):本院受理原告詹梅军与被告张荣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194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30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决定本案于2024年11月4日下午15时在油竹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道歉声明

本人桂勇、扶庭胜、蔡源波、彭小毛,江西省德安县人,因法律意识淡薄,在某地非法采矿,破坏了生态环境,在相关部门查处教育下,我们已充分认识到我们的行为对生态系统造成的恶劣影响,在此我们表示真诚悔罪,愿接受刑事处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向广大公众表示诚挚的歉意。

声明人:桂勇 扶庭胜 蔡源波 彭小毛

2024年7月31日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3)浙1081破89号

因债务人浙江欧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裁定终结浙江欧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 0411民初3649号

赵彦祥:本院受理原告戎香诉被告赵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1民初364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1民初5560号

谢莹:本院受理原告朱凤诉被告谢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财产控制情况告知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口头裁定及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1392号

胡丽平、镇江市凯立源建材有限公司:原告张黄飞诉你们及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双龙新材料厂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钱晓东:本院受理原告郑桂海与被告钱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1681号

魏立才: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吉诉被告魏立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1765号

黄礼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军诉被告黄礼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任步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理赔款计54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54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月10日达153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公告

慕佳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你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523民初406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公告

慕佳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你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523民初407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莉:本院受理原告刘东北与被告梁斌、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12日,被告梁斌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22年4月24日,被告梁斌向原告借款15万元;2022年5月10日,被告梁斌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22年6月6日,被告梁斌向原告借款10万元。梁斌、王莉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和利息;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向本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9月18日9时在新政人民法庭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将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 告

信丰县悟道酒馆(经营者:谢泽欣):本委受理刘学瑾、卢勇、闫帅文、韦宏嘉、李邦羲、曾天成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信劳人仲案字[2022]第310-31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裁决你单位向申请人刘学瑾、卢勇、闫帅文、韦宏嘉、李邦羲、曾天成一次性支付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38907元,其中刘学瑾5964元、卢勇7888元、闫帅文7474元、韦宏嘉4129元、李邦羲8258元、曾天成5194元。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信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信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31日

登报电话:1325672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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