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吴小义(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阜山乡周山村62号):原告张金平与被告吴小义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告知书、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单。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金伟(JIN WEI)(比利时王国国籍):本院受理原告张虹与被告金伟(JIN WEI)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194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30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决定本案于2024年11月7日下午15时在油竹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蓝和峰(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腊口镇瑶均村老街5-2号):本院受理原告王民三与被告蓝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1121民初170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诉状及证据副本、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4年9月25日10时在腊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民终3118号
徐青国: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顾耀珍、叶兆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 告
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谢元贵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谢元贵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编号:20240783)。经鉴定,谢元贵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九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为无生活自理障碍。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级鉴定结论不服,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马鞍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4年8月3日
公 告
安徽华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博望分公司:因周素萍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周素萍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编号:20240900)。经鉴定,周素萍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九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为无生活自理障碍。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级鉴定结论不服,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马鞍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4年8月3日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1民初6988号
王友国:本院受理原告梁玉富诉被告王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口头裁定及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1 民初 3957 号
王建坤:本院受理原告卞光雨诉被告王建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1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1887号
陈鑫: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磊诉被告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822号
陆剑雄: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君义诉被告陆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陆剑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君义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陆剑雄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缴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1143号
南京云麟轩贸易有限公司、张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飞诉被告南京云麟轩贸易有限公司、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 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云麟轩贸易有限公司、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飞75000 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75元,由被告南京云麟轩贸易有限公司、张伟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公 告
重庆广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永劳人仲案字〔2024〕第63号)陈元波与你单位(信用代码:91500102678693496Q)劳动争议一案,因邮寄等方式无法对你单位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决定于2024年9月12日上午9时在永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无不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你单位于开庭后第15天(2024年9月27日)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本委地址:永善县溪洛渡街道玉泉社区玉泉九组153号
永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3日
公 告
安徽佳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永劳人仲案字〔2024〕第65号)张旭与你公司(信用代码:913401000993254538)劳动争议一案,因邮寄等方式无法对你单位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决定于2024年9月12日下午15时在永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无不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你单位于开庭后第15天(2024年9月27日)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本委地址:永善县溪洛渡街道玉泉社区玉泉九组153号
永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