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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4年08月05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4年08月05日 06版)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留肖翠(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海口镇南岸村108号,现具体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张勇峰与被告留肖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164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15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决定本案于2024年9月25日上午9时在油竹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詹超良(户籍地浙江省山口镇永安大厦C座5G):本院受理原告刘开芬与被告詹超良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178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15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决定本案于2024年9月25日下午15时在油竹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债权申报声明

兹有我公司依法承建的"南城县电子产业园西七路、东七路及创业大道延伸段建设项目"现已完工,请本工程所有债权人于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该工程项目经理部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债权,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与我公司和项目部无关。

联系人:汪新威 电话:13755348885

吴佳妮 电话:15180309270

江西启程建设有限公司

2024年8月5日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邵平:本院受理的(2024)川1923民初3398号原告陈敏与被告李邵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3、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平昌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882号

吴正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金才诉被告吴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正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金才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 650元,由被告吴正明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缴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800号

吴正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戴海芳诉被告吴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正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戴海芳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吴正明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缴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1875号

镇江市凯立源建材有限公司、胡丽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步青诉被告镇江市凯立源建材有限公司、胡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何振剑:本院受理李爱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1912号

周贵州:本院受理原告汪克宝诉被告倪红、徐仙华与第三人周贵州、邵青峰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尽方式仍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公 告

 

南昌县银三角品味衣柜加工厂:本委受理徐瑞建、余冬让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南劳人仲案字(2024)第396号、第40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仲裁裁决书〈南劳人仲裁字(2024)第396号、第405号〉,请见报后到南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地址: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中路126号-2号三楼303室,联系电话:0791-85713259。如未领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南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5日

 

公 告

由江西冰天雪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招标、江西凌云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江西冰天雪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羽毛粉和50万件纺织服装工程项目已完工,我公司按规定已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款。现对该项目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进行公示,如有拖欠情况的,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材料及相关拖欠证据尽快与丰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取得联系,联系电话:0795-6298059,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时间:2024年8月5日-2024年9月4日止

江西冰天雪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江西凌云建筑有限公司

 

送达公告

营仲案字[2024]第(46)号

燊能(营口)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你方《技术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等相关仲裁文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文书,期满即视为送达。期满后的5日内,你方进行答辩和选定仲裁员并报送我委。逾期我委将指定仲裁员,并定于答辩期满次日起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

本委地址:营口市站前区学府路101号

营口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5日

登报电话:1325672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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