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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4年08月17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4年08月17日 02版)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249号之二

张顺舟、东莞市星汉电子有限公司、王栋:上诉人杨胜锋对本院(2024)苏1112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1640号

史盛美:原告许达一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1572号

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晓敏:原告上海蓝淄建设工程中心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2027号

王建军、凌卫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洪霞诉被告王建军、凌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南京致远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镇江沪润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致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俞锋:本院受理原告吴从健与被告俞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俞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从健柴油款8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0208民初1047号

杨明东:我院受理原告杨成与被告杨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成起诉: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和资金占用费;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主张合法权益支出的诉讼维权费2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绍兴仲裁委员会公告

金电联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绍兴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与你方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绍仲字第0217号裁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8号职工之家大楼15楼,联系电话:0575-88615133。

公 告

芜湖屋礼餐饮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朱茂生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2024]镜劳人仲第483号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9月29日下午3时在本委仲裁审理庭(地址:芜湖市长江中路51号2楼217室)开庭审理上述案件,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5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芜湖市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17日

公 告

江西鼎惠行计量设备有限公司:本委于2024年5月30日受理黄发根与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劳人仲案字(2024)第493号〉,本委依法向贵公司邮寄送达黄发根诉你公司的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涂予(联系电话:15070932850)签收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但贵公司未按时到庭参加审理,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按照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但本委于2024年8月6日向贵公司邮寄送达〈南劳人仲裁字(2024)第493号〉裁决书时,贵公司法定代表人涂予(联系电话:15070932850)拒收,现特向贵公司公告送达〈南劳人仲裁字(2024)第493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

南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17日

公 告

2023年9月26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根据安福县城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安福县鑫路交通材料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2023]赣0829清申2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11月15日,指定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担任安福县鑫路交通材料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清算组在梳理安福县鑫路交通材料有限公司财产及债权债务时,发现安福县鑫路交通材料有限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故计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等的规定,拟向安福县人民法院申请受理安福县鑫路交通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相关债权人及债务人如对法院受理安福县鑫路交通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存在相关建议或意见,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书面提出,清算组将及时向法院反馈。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相关建议或意见。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北大道1号保利中心7楼

邮编:330038

联系人:衷律师

联系电话:15179183230

安福县鑫路交通材料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4年8月17日

公 告

经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万年县供电分公司核对历年应付账款。由于历史原因无法取得联系,现登报如下:蒋振帮、万年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徐街芳、珠山所、肖阿龙、江西海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万年县扶贫办公室。请本人或授权人于9月16日前提供相关证明与我公司联系,逾期未办理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联系电话:0793-5526077。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万年县供电分公司

2024年8月17日

南昌市百花印刷厂商铺招租公告

民德路254号店面,面积27.1平方米

联系电话:18907080747

监督电话:0791-87838658、8670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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