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24年08月26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4年08月26日 06版)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舒光翠(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高湖镇底坑村7号):本院受理原告王大红与被告舒光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234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30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定于2024年11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油竹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注销公告

赣州市南康区来恩宝贝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703MJD066803M)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相关债权债务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来恩宝贝幼儿园申请债务债权,于公告之日起45日后仍未前来申报债权债务的视为放弃。

赣州市南康区来恩宝贝幼儿园

2024年8月26日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杨月镇、连云港正信物流有限公司、陶娟:本院受理原告镇江苏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月镇、连云港正信物流有限公司、陶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洪奎、太和县郎途运输有限公司:原告鸦强与被告陈洪奎、太和县郎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第三人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辛丰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举证通知书公告

沈阳通洋贸易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徐长江(身份证号:2104111968****0418)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你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请在15日内提供举证材料,不按时限提出举证材料的,视为对职工或直系亲属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及证据材料无异议。(见报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沈阳市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6日

绍兴仲裁委员会公告

湖北谦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莉敏建材经营部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绍仲字第0332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绍仲字第0332号裁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8号职工之家大楼15楼,联系电话:0575-88615133。

公 告

北京小滔风落皮肤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红娟),因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大卫医罚[2024]164号)和《行政处罚缴款书》(第2024-164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委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处罚决定。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26日

公 告

新疆大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王志刚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库开劳仲字〔2024〕109号),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王志刚工资,共计31000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9月26日下午16时30分在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库尔勒市开发大道1866号管委会)二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5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26日

公 告

新疆大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周卫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库开劳仲字〔2024〕107号),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周卫工资,共计38800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9月26日上午11时在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库尔勒市开发大道1866号管委会)二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5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26日

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告

编号:RDD02202400206300011;申请人:杨帆;职工姓名:杨玉清;性别:男;身份证号码:1404111965****5210;事故时间:2023年4月10日;职业/工种/工作岗位:其他人员;用人单位:北京联创智成自动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事故地点:长治市潞州区国道309线(青兰线)840KM+858M;诊断时间:2023年4月10日;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其他。杨帆于2024年5月24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本部门于2024年5月30日已受理。经审核及调查核实,情况如下:2022年7月12日,杨玉清入职北京联创智成自动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承揽的长治项目部,从事厨师工作。2023年4月10日18时30分许,杨玉清在下班回家途中,骑电动车行驶至潞州区国道309线840km+858m处坡底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车牌为鲁H053Q7(鲁HNK70挂)重型半挂车发生刮蹭后碾压,造成杨玉清当场死亡。经核实,杨玉清用工主体明确,劳动关系经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4民终87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杨玉清是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存。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举证期限内没有进行举证。杨玉清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视同)为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治市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6日

登报电话:13256720570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