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不是企业免缴社保的借口
据8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通报,当地一劳动者于2016年入职某保安公司,并签署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所在公司每月为其补贴200元。几年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该员工后悔,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为此,双方多次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对簿公堂。最终,公司为其补缴了社保,并支付滞纳金约4万元;该员工将自己在职期间领取的补贴1万余元返还公司。今年1月,保安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上述近4万元的滞纳金。日前,该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依法判定滞纳金由公司承担。
又见关于“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新闻。近年来,一些企业或劳动者出于各种原因在免缴社保上绞尽脑汁。比如,一些企业为了节约经济成本,往往对核心职工足额缴纳,对流动性大的普通职工则降低标准缴纳,甚至明示或暗示他们“自愿放弃”。一些劳动者对于社保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清楚缴纳社保与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等相关待遇的关系,同时想多获得一些实实在在的收入,往往对于缴纳社保积极性不高。于是,劳动关系双方不谋而合,企业不为其缴纳社保,每月补贴一点现金,双方就能“协商一致”。当然,也有的劳动者因弱势地位,对于企业不给自己缴纳社保行为敢怒不敢言。
必须重申,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也就是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员工和用人方签订的任何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或协议,都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此番案件再次为有关企业敲响了法治警钟,就算双方“协商一致”免缴社保,也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反而还需要补缴社保、自担滞纳金,得不偿失。
督促企业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保护好劳动者权益,需要各方合力。社会保险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选择性缴纳社保的企业予以相应惩治。人社部门也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劳动者知晓缴纳社保的重要性与好处并懂得维权。同时,还可以进一步增加社保的含金量,让缴纳社保更具吸引力。
更重要的是,作为缴纳社保的主体,企业应当从意识到行动都迈上一个台阶。近年来,有关方面不断为企业降低社保负担,如2019年起实施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低至16%。一系列政策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和缴费负担,企业应看见和回应政策的善意,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企业也要认识到,依法缴纳社保,不仅能够避免自己“吃官司”,更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必要保护,进而为企业增强向心力、吸引力,符合企业的长远利益。
总之,企业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自愿放弃”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