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换了个承包单位,厨师却因此被辞退
法院: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不会因用工单位的变更而改变,劳务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已经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却因为用工单位更换被解雇,谁来保障我的权益?”近日,家住新疆石河子市的宋某经历了一场劳动争议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劳务派遣公司应支付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213.11元。
2015年10月,宋某进入某能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分公司食堂做厨师,由能源公司发放工资。2021年3月至8月期间,宋某的工资和社保费由另一家服务公司支付。直到2021年8月,某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和能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劳务公司负责为能源公司招聘、录用符合条件人员,并以劳务派遣方式派往能源公司。同年9月,宋某与劳务公司签订为期4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能源公司分公司食堂担任厨师,劳务公司支付其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期间的工资和社保费。
2022年7月,某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接管了食堂,宋某继续在食堂当厨师。工作期间内,新能源公司为宋某支付工资。
不久后,劳务公司通知宋某办理工作交接。宋某认为自己被无故辞退,遂向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宋某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于是,宋某诉至法院。
劳务公司认为,在新能源公司接管食堂并给宋某支付工资时,宋某存在不同时间段为不同的单位提供劳动、获取报酬的情况,公司有合法理由解雇宋某。
宋某却认为,自己是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并且工作内容、时间和地点都没有变化,唯一不同的是该食堂被另一家公司承包,最后接手经营管理的新能源公司支付自己工资,不存在为第二个单位“打工”的情况,劳务公司不能无故开除自己。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务公司应否支付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一案两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宋某被劳务公司派遣至能源公司分公司工作后,是能源公司的原因导致了实际用工主体发生变化,但能源公司并未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书面通知将宋某退回,宋某一直工作到了2022年9月30日。宋某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派遣的用工单位发生变更并不必然导致用人单位发生变更,即使新能源公司向宋某发放工资,双方也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最后,该劳务公司虽未明确告知宋某解除劳动关系,但未为宋某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并停缴社保,而宋某离岗后亦未再到劳务公司报到。综上,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系由劳务公司提出的协商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劳务公司应向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运福表示,如果劳动者在同一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先后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不是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在原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已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前提下,新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并可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