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错谁担责”
行人周某闯红灯过马路,与骑电动车的林某发生碰撞,致林某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被躲闪不及的轿车碾压,周某见状逃离现场,林某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据9月6日《半月谈》报道,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行人闯红灯导致的交通事故案件,闯红灯者周某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轿车驾驶员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在大多数人看来,行人属于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一方,很难将之与“交通肇事”联系到一起。一些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也往往给予行人一方更多人道主义关怀。事实上,刑法中并未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作出限制,也就是说,无论是机动车车主、非机动车车主抑或是行人,如若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都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本案中,虽然林某是被轿车撞死的,但机动车车主并无过错,是行人闯红灯和自己超速行驶共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这份法律判决厘清了事故责任,也再次澄清了一个误区,交通肇事罪并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专属罪名,更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错谁担责”。
一直以来,保护弱者、以人为本都是道路交通法规制定和实施的一大原则——相较于行人和非机动车,机动车的危险性较高,其驾驶人负有更重的安全注意义务。立法的本意是通过强化机动车司机的礼让观念,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现实中,除了行人闯红灯、扎堆横穿马路屡禁不止外,电动车超速、逆行、随意变道等行为也时有发生,一些行人和非机动车侥幸地认为“我弱我不怕”“撞我你得负全责”,不守交通出行规则,威胁着道路交通安全。
近年来,在不断强化机动车要有礼让意识的同时,全国多地也加大了对行人和非机动车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进一步树立红线意识。例如,轻者有闯红灯被拍照后打码公示、骑电动车不戴头盔或违规载人被依法罚款;重者有行人闯红灯横过马路,且边走边看手机,导致交通事故被判处交通肇事罪等。
交通法规面前人人平等,交通参与者必须遵守规则,为交通安全恪守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唯有将安全这根弦崩得再紧一些,才能让道路交通多一些安全和秩序。
不守交通规则,抢到的可能是一秒,毁掉的可能是自己或别人的一生。“行人闯红灯”事件酿成的严重后果,再一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破坏规则的人,往往同时也失去了规则的庇护。大家共同守护规则,才能共同守护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