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一纸证明卡住灵活就业人员领取误工费
对于到城市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来说,没有单位为其出具误工证明,怎么证明自己的误工损失呢?今年56岁的李梅就遇到了这样的烦恼:在辽宁大连一所小学当帮厨工的李梅,利用暑假的时间做家政工,在回家的路上被私家车撞倒,右肩膀骨折。私家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对李梅提出的误工损失不予认可,其工作的小学则认为李梅不是帮厨时出的车祸,因此不给开具误工证明。(见9月20日《工人日报》)
尽管法院经调解,认定某保险公司按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误工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李梅的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9.7万余元,帮李梅跨过了“没有误工证明”这道维权障碍,给个案画了一个相对圆满的句号,但如何在更大范围内、更多类似案件中让灵活就业人员摆脱开不出误工证明的困境,值得思考。
通常,误工费由侵权方对受害人的误工损失进行赔偿,可以全面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符合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误工费的计算方式和标准。
在就业市场上,大量灵活就业人员没有稳定的用人单位、雇主,工作内容和时间等都不规律、不固定,收入方式也不太“正规”。如果在损害赔偿案件中按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计算,可能受害人无法全面准确地提供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据,甚至无法开出一纸自己在受伤害前曾经从事某项工作、曾经有劳动收入的误工证明。如此,也就难以确认与受害人曾从事的工作相同或相近的行业,难以确定其误工费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在维权过程中难以与侵权方或相关保险公司就误工费赔偿问题达成共识,法院、仲裁机构等也难以有理有据、明确有力地支持受害人的误工费赔偿请求,受害人很容易陷入误工费维权困境,其误工费权益很容易被打折甚至被悬置。
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瞄准灵活就业人员的困难和需求,为其设计更公平合理、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误工费计算方式和标准,迫切且必要。这不但有助于健全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机制,而且可以为化解涉及灵活就业人员的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更规范、明晰的依据和指南。
具体而言,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有必要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特点,进一步完善优化误工费计算规则和标准,如确定一个或几个专门的参照行业,即便受害人不能提供误工证明,也可综合考量受害人自述、受害人与相关雇主或用工主体、中介的沟通信息以及受害人在某段时间的工作证件、考勤记录、收入记录、交通信息等,直接参照某个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当然,灵活就业人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也应多留个心眼,注意保存相关信息等,以备维权的不时之需。
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的话题,近来越来越多受到关注,不让灵活就业人员的误工费权益困在一纸误工证明里,应该成为努力的方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