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与“发包方”因员工归属起纷争
判决显示,生产车间承包方式不能规避用工责任
《工人日报》(2024年09月26日 06版)
本报讯 (记者吴铎思)“和杨某签了《生产车间承包合同》,为何他招聘的工人成了我的员工?”近日,新疆某铝业有限公司与承包商招聘的工人彭某打起劳动纠纷官司。法院判定彭某与该铝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新疆某铝业公司在2023年3月与杨某签订《生产车间承包合同》,约定将厂区生产业务承包给杨某代加工,公司提供场地、设备等,杨某招聘工人并承担工人工资、加工服务等。
2023年6月,彭某加入“某铝业(10)”微信工作群,9月在工作中受伤。之后,彭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他与该铝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驳回其申请。
彭某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他表示,自己入职后进入了该铝业公司的微信群,接受工作任务和加班。在受伤期间,也是该铝业公司支付了治疗费用,自己是该铝业公司的员工。该铝业公司则认为,彭某是第三方承包商杨某招录、管理并支付工资,和公司没有明确的劳动关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铝业公司与杨某签订了《生产车间承包合同》,但从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内容来看,车间的工作是由该公司下达,生产资料也由公司提供,且车间劳动必须遵守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可见双方的承包方式更接近于企业与其内部班组管理经营模式,双方缺乏合同主体意志的平等性,这种承包方式不能排除该公司主观上规避用工责任的情况。
最终,法院判定彭某与该铝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