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益阳市资阳区巍巍青山木业经营部:本委依法受理文松山诉你单位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争议案件益资劳人仲字〔2024〕第98号。因无法送达相关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组庭开庭通知书与你单位。本委定于2024年12月12日14时00分在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并于2024年12月27日领取裁决书,逾期未到我委办理文书签收手续,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31日
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公告
成都同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龚建华于2024年7月12日向本机关提交龚建华的工伤认定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25日受理,并于2024年10月12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24〕778号)。龚建华于2024年1月23日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60日内向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本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69号市民服务中心A栋409室
联系电话:023-87268276
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31日
城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陕西万嘉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MA6YY9P40M):本委受理的邓晓伟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城劳人仲案字〔2024〕第59号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副本)等诉讼文书。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应的应诉材料。案件定于2024年12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城固县人力资源大厦七楼707室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到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2024年10月31日
公 告
重庆明珠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汪翠碧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渝彭劳人仲案字〔2024〕第35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为送达。现定于2024年12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彭水县绍庆街道插旗街189号二楼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审理,并以此做出缺席裁决。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28日
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告
龙学蒲:申请人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24)银仲字第557号】一案,本会已依法受理。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送达仲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仲裁庭开庭方式选定书、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申请书副本、《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民大厅A区5层5号窗口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材料。请在仲裁庭组成后五日内到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仲裁庭将于答辩期满后十五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在银川市民大厅D区2楼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裁决。届时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银川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城际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庭受理申请人陈厚哲诉被申请人深圳城际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裁决书号:东劳人仲院常平庭案字[2024]1948号)。因无法联系被申请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站前西二路2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平分局二楼,电话:0769-81173923)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裁决结果为:一、被申请人须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5日至2024年6月25日期间工资1210.32元。二、驳回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常平仲裁庭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公 告
深圳市铭家汇设计有限公司:本庭受理刘纬翔诉深圳市铭家汇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裁决(裁决书号:东劳人仲院常平庭案字[2024]1944号)。因无法联系深圳市铭家汇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焯坤,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站前南路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常平分局二楼,电话:0769-81173923)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东劳人仲院常平庭案字[2024]1944号裁决书的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须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1、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工资差额9500元:2、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8月1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416.75元。以上合计26916.75元。二、驳回申请人在本案中其他申诉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常平仲裁庭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公 告
山东中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来有:本院已受理周志慧与你单位劳动报酬案包九劳人仲案字﹝2024﹞第774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答辩期10日)、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6日15时(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法定情形,延期至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或法定情形出现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在本院仲裁庭(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妇幼保健所4楼;电话:0472-6887152)开庭审理,当日闭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将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10月29日
公 告
邢宏亮、邢宏庆:我单位收到了邢宏琳提交的西城区洪茂沟4号楼3门3号变更承租人申请书,申请将现承租人邢宏亮依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1992)西民字第2号变更为邢宏琳。经了解,该处房屋原承租人庞世宏在1992年申请变更承租人时未如实提交更名申请材料,邢宏亮及邢宏庆的户籍也是在变更承租人后迁入此房内,而且您们从未在此处房屋事实居住过也未缴纳过房租。现我单位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京房地房字[1997]第946号文件附件2第七条第三款(属法院判决确定承租人的,依法院判决书为依据,办理承租手续。),同意邢宏琳的更名申请,同时废止邢宏亮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咨询电话:郭先生 010-68583907
联系地址:西城区三里河东路A9号楼
北京德源月坛房屋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