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过租车平台私下交易被拒退押金
法院判定口头合同有效,押金应退还
《工人日报》(2024年10月31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陈丹丹)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租车纠纷案件。王某通过甲公司租车平台以及乙公司首次成功租车后,与提供取送租赁车辆服务的杨某相识,王某第二次租车时转而与杨某私下交易。租车结束后,杨某拒绝退还押金,王某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杨某之间的口头租车合同合法有效,杨某应退还押金。
2023年8月,王某通过甲公司网络平台租车,随后与乙公司通过甲公司平台签署《汽车租赁合同》。后杨某添加王某微信,提供取送租赁车辆服务,合同实际履行完毕。2023年9月,王某准备再次租车,联系杨某询问相关事宜,杨某回复称平台价格高,通过其租车费用更低。不久后,王某通过微信向杨某转账押金1万元、租金1400元。王某还车时要求杨某退还押金,杨某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网络平台、乙公司、杨某退还押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是在其首次租车合同履行完毕后,第二次租车时与杨某达成口头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杨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存在需要扣减押金的情况,也未对押金金额提出异议,故王某要求杨某返还租车押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王某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杨某为乙公司员工,该笔交易产生的风险不应由乙公司、甲公司承担。故王某要求乙公司、甲公司返还租车押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