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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4年11月04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4年11月04日 06版)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娄耀耀(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安定东路360号):本院受理原告蔡华松诉被告娄耀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仁杰 (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高市乡东源头村54号):本院受理原告单欧翔诉被告张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南君(户籍地青田县船寮镇徐岙村前街9号):本院受理原告胡庆顺诉被告陈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1121民初287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延长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司法公正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4年12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付海洋(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腊口镇武溪新村9号):本院受理原告金永敏与被告付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1121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移送执行风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来军(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祯埠乡祯泰小区19幢5号):本院受理原告张锐与被告陈来军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1121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1民初9800号

侯亚路:本院受理原告周俊诉被告侯亚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1民初980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1民初10886号

殷勇良:本院受理原告恽金昌诉被告殷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口头裁定及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925号

武蓉:原告孙永辉与被告邓钢、武蓉及第三人江苏金煜满堂置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上诉人邓钢对本案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吴晓伟:本院受理原告镇江市宏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诉你和丹阳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112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4元、保全费823元,合计1877元,由你和丹阳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2179号之一

耿贵云:原告陈宏俊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 0803 民初 2466号

吴冉、安庆市银生米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燕来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冉、安庆市银生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70000元整,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0803民初2641号

吴冉、安庆市银生米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真林诉被告吴冉、安庆市银生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0000元及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 告

四川行墅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潘世诉四川行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攀东劳人仲案(2024)307号《答辩、组庭及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仲裁申请书副本,以上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12月20日15:00在本委仲裁庭(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中段524号仲裁庭审室)开庭审理此案,如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此案。(联系电话:0812-393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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