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公 告
辽宁昇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徐洪波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Y640200202426751),认定徐洪波为工伤。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 告
佛山市秦川优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庭受理潘贞文诉佛山市秦川优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裁决书号:东劳人仲院常平庭案字[2024]1966号)。因无法联系佛山市秦川优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站前西二路2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平分局二楼,电话:0769-81173923)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裁决结果为:佛山市秦川优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须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潘贞文: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6月10的工资差额8537元。如不服本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常平仲裁庭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公 告
佛山市秦川优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庭受理张小利诉佛山市秦川优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作出视为撤诉通知书(视为撤诉通知书号:东劳人仲院常平庭案字[2024]1634号)。因无法联系佛山市秦川优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站前西二路2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平分局二楼,电话:0769-81173923)领取视为撤诉通知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本庭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张小利按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本通知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常平仲裁庭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公 告
佛山市秦川优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庭受理李大产、刘城君等2人诉佛山市秦川优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裁决书号:东劳人仲院常平庭案字[2024]1963-1964号)。因无法联系佛山市秦川优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站前西二路2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平分局二楼,电话:0769-81173923)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裁决结果为:佛山市秦川优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须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1、李大产在职期间未结工资差额3728元;2、刘城君在职期间未结工资2473.5元。如不服本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常平仲裁庭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公 告
佛山市秦川优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庭受理尹燕清、邹能辉、李伙娣、赖红波、吕万春、赵平芳等6人诉佛山市秦川优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裁决书号:东劳人仲院常平庭案字[2024]1628-1633号)。因无法联系佛山市秦川优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站前西二路2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平分局二楼,电话:0769-81173923)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裁决结果为:佛山市秦川优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须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1、尹燕清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7月13日的工资差额9405元;2、邹能辉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7月13日的工资差额9777.5元;3、李伙娣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7月13日的工资差额10102元;4、赖红波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7月13日的工资差额9975元;5、吕万春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5月6日的工资差额6470.5元;6、赵平芳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7月5日的工资差额8990元。如不服本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常平仲裁庭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公告
孙海涛:本院受理原告何秀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鲁1311民初8637号,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1187元及所欠利息18170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1500元、律师费10000元等程序性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册山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公告
田克:本院受理原告罗庄区东富玻璃销售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鲁1311民初8814号,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11306元,并按照LPR的150%即年利率5.175%计算至2024年1月28日起至付清货款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册山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清算公告
临清市魏湾镇七彩梦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1581MJF1472799)经我单位第二届一次理事会会议表决同意,决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并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算工作。请我单位的债权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请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请我单位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联系人:黄兴瑞
联系电话:15275876102
清算组通讯地址:临清市魏湾镇三里商业街
公 告
巨海连网(山东)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法人彭郭阳请两位股东:郑兆彬、美辰兴(河北)进出口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兴旺于2024年11月23日13时30分前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旅·明湖湾A区515参加巨海连网(山东)国际事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届时不到视为放弃表决权利,不影响股东会议召开。特此公告。
巨海连网(山东)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以下证件挂失
徐庆峰执业证02000237050080002016014871挂失。
周娜执业证02000237050080002015000137挂失。
上海泰康申园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81310117MC7458157L)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编号:310117-2065110)丢失,声明作废。
菏泽松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不慎丢失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本,编号:鲁职介证字[2021]第1626013号,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