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24年11月13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4年11月13日 05版)

公 告

大连易行科技有限公司: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管理局限期整改指令书》(大高社监令字第〔2024149〕号)。经依法监察,发现你单位在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我单位于2024年1月31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管理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大高社监询字【2024041】号,但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达整改指令如下:限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三日内,按我局(大高社监询字【2024041】)要求报送相关材料。你单位应认真执行上述指令,要按本指令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把整改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我局。逾期不整改或不按期报送相关材料,将按有关规定,对你单位予以处理、处罚。

联系地址:大连高新区高能街88-1号505室 邮编:116000

联系人:王长征 张桂军

联系电话:0411-88145829、84615571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管理局

 

公 告

郑莉(身份证号码:2102191968****3420):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青黄市监列严[2024]18号),内容是:你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将你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4年10月22日起至2027年10月21日。期满一年后,你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或市北区人民法院或城阳区人民法院或胶州市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青黄市监列严[2024]18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逄增勇

联系电话:0532-86183691

联系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铁橛山路1429号

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

 

公 告

张凤伟(身份证号码:1523241962****6326):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青黄市监列严[2024]17号),内容是:你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将你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4年10月22日起至2027年10月21日。期满一年后,你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或市北区人民法院或城阳区人民法院或胶州市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青黄市监列严[2024]17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逄增勇

联系电话:0532-86183691

联系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铁橛山路1429号

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

 

通知函

北京每优易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互联网金融平台基础环境建设项目合同》的解除事宜,现特此致函:

贵司与我司于2019年7月4日签订的《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互联网金融平台基础环境建设项目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司多次尝试与贵司进行沟通,但至今未能与贵司取得有效联系。由于贵司长期处于失联状态,导致合同约定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给我司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及风险。经我司慎重考虑,现正式告知如下内容:

1、自贵司收到本函或本函退回之日起,双方签订的《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互联网金融平台基础环境建设项目合同》即行解除,双方基于该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因贵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我司遭受损失的,我司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贵司违约责任及相关损失的权利。

联系电话:15585585588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召回公告

我公司2024年3月4日生产的“成都白酒”(商标:扪我;规格500ml*12;型号:酒精度42度;批次:2024/03/04/),经检验“总酯、己酸乙酯”,项目不合格。为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厂决定主动召回该批次产品,召回起止时间为2024年11月7日至2024年12月4日,召回区域为浙江湖州。自发布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请经销商配合我厂开展召回工作;请购买该批次产品的消费者停止食用,并在购买门店办理退货手续,同时可凭购物凭证向我厂或经销商要求赔偿损失。我厂对因此给消费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特此公告。

食品生产者名称:山东宋楼酒业有限公司

厂址:山东省夏津县宋楼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性申

召回具体负责人:赵金勇

电话:15552616643

宋楼酒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深圳轻喜到家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本局受理的申请人张会琼与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第十九条和《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认为是工伤,请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交能证明张会琼的受伤不符合工伤情形的证据材料,如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局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达州市通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四川亿达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蒲小冲申请蒲小冲工伤认定事宜,达州市通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9月2日作出(2024)川1702工认126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24年3月12日9时30分,蒲小冲在四川亿达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达州市通川区城西壹号项目工程10号楼附属商业25号从事水管安装工作时不慎被垮塌的脚手架砸伤。经某医疗机构诊断为:左足第一跖骨基底部骨折;左足第2、4跖骨远端骨折;右足第1远端趾骨骨折;双膝关节软组织挫伤;双足软组织挫伤;胸骨骨折。蒲小冲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认定为工伤。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2024)川1702工认126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超过30日即为送达。请你公司自送达之日起20日内到达州市通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该认定工伤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818-2377100)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