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店视频拍摄路人被判赔的警示意义
别人拍视频,自己“被出镜”,你遭遇过这样的经历吗?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例。在饭店吃饭的顾客小丽,对拍摄探店视频的人明确表示不要拍摄自己,事后却发现自己还是被拍进了短视频,并在某平台上播放,也达到了一定数量的播放量。小丽要求短视频平台删除视频未果的情况下,把平台告上了法庭,最终经法院调解获得1万元赔偿。(见11月14日《武汉晚报》)
短视频时代,越来越多企业、商家选择通过短视频的方式扩大影响,并进行线下引流。这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在拍摄短视频过程中,可能会把一些路人拍进去。对于“被出镜”的问题,有些人并不在乎,但也有些人表示反对、反感,那么拍摄者和平台就应当尊重他人意愿,不能随意使用当事人的肖像作为商业用途。
这一案例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擅自拍摄并公开他人的肖像,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随着短视频赛道的越来越细分,很多人为了吸引关注、博取流量,存在刻意让路人进入自己的拍摄镜头,然后把路人的反应当作短视频“卖点”的现象。比如,有的博主假装买农药,询问喝多少可以致死,此时很多善良的店主坚决不卖,同时苦口婆心劝其珍爱生命。这种人为制造的戏剧冲突,成为一类关注颇多的短视频,而这些店主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成了“演员”。
现实中,这种“被出镜”的情形不在少数。这暴露出部分短视频平台在内容审核和管理上存在一定的漏洞。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平台有责任确保上传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但遗憾的是,一些平台为了追求用户黏性和流量数据,往往对内容审核未能尽到应有的责任与义务,导致侵权内容泛滥。
确保每一个不知情的人不再成为他人剧本里的“群演”,需要平台加强内容审核和管理,健全侵权投诉处理机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同时,我们需要通过更多典型案例来释法,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只有当更多人敢于维权,才能形成更有效的监督力量,共同营造一个尊重隐私、保护个人权利的网络环境。
在“人人都爱刷短视频”的时代,这起案例给我们提了醒:尊重和保护他人权利,也是在保护自己的权利——“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就是个例子,谁也不知道当自己出现在别人视频里时被安上了什么角色和标签。为此,一个彼此尊重的、有边界感的网络空间,需要我们各方共同营造、持续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