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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4年12月05日 星期一

【说案】一员工因多次找同事代打卡被辞退

本报记者 刘友婷
《工人日报》(2024年12月05日 07版)

公司员工委托他人代打考勤卡,伪造考勤记录,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近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在上班期间,胡先生多次找他人代打卡,伪造考勤,其所在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最终,法院判定,员工胡先生通过由他人代为打卡的方式,伪造考勤,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

【案情回顾】

2017年8月,胡先生入职珠海市某公司担任城市更新办职员一职,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7年8月至2023年12月。去年7月18日,公司以胡先生于2023年5月、6月、7月存在多次由同事张先生代其打卡伪造考勤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

胡先生认为,公司违法将其辞退,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驳回了胡先生的请求。他不服,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

法院认为,从指纹考勤打卡记录、考勤打卡监控视频等来看,在早上上班可在8:30至9:00期间打卡的情况下,胡先生和张先生在2023年6月和7月期间,打卡时间多次完全一致。而且,打卡一致的天数里,胡先生基本都没有在考勤监控中出现。与之形成对比的是,胡先生出现在考勤监控的天数里,其与张先生的考勤时间均不一致,尤其明显的是早上上班考勤的时间差异较大。由此可以认定,胡先生存在多日由他人代打卡伪造考勤的事实。

在工作时间提供劳动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也是单位享有的基本权利。打卡考勤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并检验劳动者是否按照约定提供劳动的重要手段。该案中,胡先生通过由他人代为打卡的方式,在近40天的时间内有2/3的时间伪造考勤,该行为显然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胡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审判结果】

胡先生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李莉表示,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公司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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