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2024)甬仲字第445号
宁波市有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CCGT4K5Q):申请人胡宏杰与被申请人宁波市有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已立案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向你单位送达补充证据、开庭通知书等材料,并告知下列有关事项:一、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二、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30日下午2时(节假日顺延)在本委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则依法缺席裁决。
宁波仲裁委员会
(2024)甬仲字第563号
宁波笙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MA281FB71X):申请人季亚清与被申请人宁波笙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已立案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仲裁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示书、仲裁员及仲裁庭选定书、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等材料;并告知下列有关事项:一、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二、举证期限、仲裁员选定为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三、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30日下午14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委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则依法缺席裁决。
宁波仲裁委员会
(2024)甬仲字第290号
李建军(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79****4410)、李怡(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79****4421):申请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曙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建军、李怡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已立案受理。案件经审理,本委已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甬仲字第290号裁决书。此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本委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澄北路487号宁兴财富广场A座八楼 联系电话:杨露 0574-87657499
宁波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公告
天津嘉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本局于2024年9月27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高新区]劳监询字[2024]第045号,要求你单位在收到调查询问书之日起7日内到本局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你单位逾期未报送。经核查,投诉人邱盈盈投诉你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属实。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高新区]劳监改字[2024]第01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于收到本限期整改指令书之日起7日内,为邱盈盈办理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社会保险登记。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整改指令,可在收到本限期整改指令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限期整改指令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限期整改指令书。
天津市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枣自然资告字(2024)73号
湖北红岸车辆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7月至今,你公司在枣阳市南城福田大道10号(原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批准的131396平方米工业用地范围内占用65459.48平方米土地建红岸驾服中心汽车训练场地及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第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汽车训练场地(驾校)属于S9其他交通设施用途,与工业用地用途不符。(因该行为发生在2021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反了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属于改变土地用途,根据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湖北红岸车辆科技有限公司在十五日内将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65459.48平方米国有土地,交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2、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65459.48平方米国有土地,按每平方米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1963784.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饶峰 13507276678
杜本才13508662286
地址:枣阳市人民路52号
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9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枣自然资听字(2024)73号
湖北红岸车辆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7月至今,你公司在枣阳市南城福田大道10号(原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批准的131396平方米工业用地范围内占用65459.48平方米土地建红岸驾服中心汽车训练场地及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第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汽车训练场地(驾校)属于S9其他交通设施用途,与工业用地用途不符。(因该行为发生在2021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反了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属于改变土地用途,根据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湖北红岸车辆科技有限公司在十五日内将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65459.48平方米国有土地,交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2、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65459.48平方米国有土地,按每平方米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1963784.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饶峰 13507276678
杜本才13508662286
地址:枣阳市人民路52号
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9日
长春市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辽宁弘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12月3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采用邮寄等方式送达《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401110151)被你拒收,故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长春市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