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关于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社会保险问题的公告
2017年11月16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内04破终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红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红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指定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1年5月19日,红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安通公司破产重整。经管理人查询,赤峰安通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与赤峰宏润市政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公司)系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监理公司、宏润公司与安通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2024年5月28日管理人向红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监理公司、宏润公司与安通公司进行实质性合并重整。2024年6月17日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402破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宏润公司、监理公司与安通公司进行实质性合并破产重整。2024年7月24日,经管理人提议召开安通公司、宏润公司、监理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4年7月26日,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402破3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安通公司、宏润公司、监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依《重整计划草案》执行,设立内蒙古黛舟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黛舟公司)作为专门的资债处置公司。黛舟公司设立后承接了安通公司、宏润公司、监理公司实物资产及债务,根据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黛舟公司承接安通公司、宏润公司、监理公司实物资产及债务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24年12月2日,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402破3号之六民事裁定书,宣告内蒙古黛舟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现部分安通公司职工向管理人提出要求补缴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安通公司破产后的社会保险,管理人高度重视,管理人两次前往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并申请红山区人民法院出具调查函,就补缴社会保险的事宜进行调查。管理人根据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的口头及书面答复,发布本公告如下:
一、安通公司职工断缴期间的社会保险无法进行补缴。
1、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书面答复断缴人员补缴社会保险需提供断缴期间劳动合同、工资表及工资发放流水单,可以补缴应缴未缴期间的社会保险。在上述书面答复的同时又口头强调只有实际提供劳动的职工才能补缴社会保险。
2、基于上述答复,安通公司的职工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没有再向安通公司提供过劳动,安通公司也未向职工支付过工资,无法提供工资表及工资发放流水单,不符合上述补缴社会保险的条件,故无法对社会保险进行补缴。
二、安通公司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自2024年12月2日全部解除,职工应在限期内自行办理社会保险转出手续。
1、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重整计划草案》,安通公司将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划转至黛舟公司后,安通公司的债务(包括职工)均需用安通公司划转至黛舟公司的资产进行清偿,已与安通公司无关。2024年12月2日,红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内蒙古黛舟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黛舟公司作为安通公司专门的资质处置公司被宣告破产,安通公司与其职工的劳动合同解除。
2、安通公司与其职工的劳动合同自2024年12月2日全部解除,各职工应于2025年1月30日前到管理人处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自行办理社会保险转出手续,逾期不予办理的,管理人将依法申请强制,产生的责任由职工自行承担。特此公告。
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4年12月24日
合同概括转让通知
沈阳富宇通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8日贵司与我司签订了编号为FZ-DGV191107的《销售合同》,截至本通知发出之日,贵司未向我司支付的剩余合同款项为人民币70万元。基于我司经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正式通知贵司:我司将对贵司享有的剩余合同款债权70万元(大写:人民币柒拾万元整)及其相关的全部合同权利概括转让给我司母公司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续请贵司向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特此通知。
债权转让方:广东威创丰值技术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6日
攀枝花市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攀东人社处罚告〔2024〕5号
攀枝花市东区七色光社会服务中心:经查,你单位存在未依法为翟洲婷、王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攀枝花市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攀东人社处改〔2024〕52号)。截至2024年11月29日,你单位未按限期改正指令的要求为翟洲婷、王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其行为已构成逾期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结合攀枝花市东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核定翟洲婷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为6288元,王清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为6288元,两人共计12576元。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翟洲婷、王清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三倍的罚款37728元(大写:叁万柒仟柒佰贰拾捌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该文书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30日后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812-3933523,地址:攀枝花大道中段524号)
攀枝花市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6日
公 告
杭州大都会家居博览园英伦传奇家居用品经营部:本委已受理孙晓萍诉你单位关于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3)5756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联系电话:0571-89520795。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亿康(杭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明薇诉你单位关于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4)4897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兴家园商铺50号。联系电话:0571-85092759。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以下证件挂失
日照优茜纺织有限公司公章3711220014616丢失,声明作废。
上饶光科光学仪器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号:3611000187669,声明作废。
南城县千弘商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MACLUT4J1L)遗失公章,编号:3610210926477,声明作废。
南城县千弘商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MACLUT4J1L)遗失法人章,法人:危勇,编号:3610210926481,声明作废。
遗失江西省煤田地质局测绘大队开具给德兴市自然资源局的江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壹张,发票代码:036002100104,发票号码:19437529,发票金额:145000元,声明作废。
汪道珍遗失坐落在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浩山乡柳墅村下女儿桥组03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号:360430202200030021J,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