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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5年01月04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5年01月04日 02版)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0111民初25098号

合肥市亚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平诉被告合肥市亚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滨湖科学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0111民初21487号

郭孝辉:本院已受理原告谢巧云诉被告郭孝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0111民初24135号

罗彭、许海莲:本院已受理原告范遥诉被告罗彭、许海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杨国富:本院受理原告徐巧玲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112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1民初11655号

常州中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宁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1民初1165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1民初12775号

常州中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伟波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1民初1277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 0803 民初2502号

胡孟凡: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智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孟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803民初2502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胡孟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杭州智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购机款5110.86元;二、驳回杭州智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胡孟凡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 皖0803民初2641号

吴冉、安庆市银生米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真林诉被告吴冉、安庆市银生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803民初2641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吴冉、安庆市银生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方真林给付货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30元,合计2630元,由吴冉、安庆市银生米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0803民初2466号

吴冉、安庆市银生米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燕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冉、安庆市银生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 0803 民初2466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吴冉、安庆市银生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庆市燕来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33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2700元,由吴冉、安庆市银生米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送达公告

中闰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你单位工伤职工付发忠,于2024年9月10日向昭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24年11月18日该委员会作出付发忠鉴定结论为伤残八级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云南省昭通市劳鉴2024年5306992024CC02062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鉴定结论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此鉴定结论有异议,请你单位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逾期本鉴定结论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4日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 告

安徽新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局受理的申请人杨爱娟与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第十九条和《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认为是工伤,请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交能证明杨爱娟的受伤不符合工伤情形的证据材料,如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局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公 告

杭州章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王让靠、孙亮亮诉你单位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二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4)7590、7591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联系电话:0571-8952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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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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