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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加强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司志通
//www.workercn.cn2015-04-14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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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产生决定性作用,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产生积极重大影响,为深入推进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提供了非常重要的顶层设计和坚实有力的政策保障。

  职代会是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其核心就是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强化职代会制度建设,择要而论,迫切需要从三个环节让职代会制度落地、生根、成长,形成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郁郁葱葱、生机勃勃的良好基层政治生态,充分彰显我国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人民民主的制度生命力。

  强力推进高层级立法,把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上升为国家意志

  《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回顾我国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立法的历程,一方面我们感到欣慰,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中对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做出明确规定:民主管理入宪,集中体现了全体人民的意志,与党的宗旨、我国的国体、政体的根本要求是相一致的。我们另一方面也感到缺憾:虽然《宪法》对民主管理有了规定,但在其下层级的立法中还存在空白,与《决定》提出的新要求比还有很大差距。突出表现在,在《宪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之间,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还缺少一部如同《工会法》、《劳动法》那样的基本法。况且,1982年《宪法》,对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规定,还仅仅局限于公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对私营企业没有做出规定。2012年,国家六部委出台了《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所有企业都要实行民主管理,这是重大突破,因为它打破了民主管理按所有制区分的界限。但从国家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看,《规定》毕竟相当于部门规章,还不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更不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基本法,因此,其法定权威性未能达到高度。这种立法上的缺位,使得在基层非公企业推进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步履维艰,一些私营企业经营者借口企业是自己的,自己对企业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有单决权,加之不建立职代会制度也不会追究法律责任等种种原因,拒民主管理于门外,使这项制度推行起来,总难实现根本突破,致使一些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矛盾频发、高发、易发,劳动关系生态显得稚嫩而脆弱,也埋下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置身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的历史时期,从战略高度审时度势,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急需高层级专门立法。《决定》提出的立法先行原则,必将加速民主管理高层级专门立法的步伐和进程,是难得的历史机遇,必须紧紧抓住,乘势而上。

  用好现行法治资源,推进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当下,要用足用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一方面为高层级立法做积极准备,另一方面推动落实民主管理工作各项规定不断取得新成效。《决定》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把民主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到点上、面上和全过程中。

  第一,要抓好现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在国家层面,工会要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把重点和难点放在私营企业民主管理的推进上。在省级层面,工会要深入贯彻落实工会法实施办法、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职代会条例、厂务公开条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把突破口放在落实法律责任上。从各省级地方立法看,一般都明确了执法部门,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人社部门等,关键是抓好落实,真正使执法部门依法追责,真正使违法行为得到追究,而不是条文空转,有违法行为却逍遥法外,无人追究,出现法治死角和盲区,影响地方性法规的权威。要推动人大常委会开展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法律法规贯彻情况的执法检查。坚持法治思维、法制方式,运用法治之国家重器,督促企业坚决予以纠正。

  第二,要抓好现行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会要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对职代会和民主管理提出的新要求、新论断,制定或修订民主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定时间表、任务图和实施路径。各企业工会要贯彻职代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解决好民主、民意、经营者意志与法治之间,协商民主与决策科学和效率之间的辩证关系,要指导各企业重新制定或修订《职代会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对什么是需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什么事项无须通过职代会等做出明确规定,以树立职代会的权威,切实增强职代会的法律效力和对企业、职工的影响力。

  第三,要在强化约束力中落实民主管理。工会在牵头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各级劳模评选等工作时,要把是否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作为一个硬指标,严格把关,绝不松口。地方工会要用好工会与同级政府联席会议制度资源,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决策便捷,易于执行的制度优势,就强化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进行专题协商,出新规、新政,从政策层面推动落实。要一手抓建制,一手抓规范。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各类企业都要建立职代会制度,职工在100人以下、25人以上的可以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在25人以下的,参与乡镇、街道、社区区域性职代会制度建设,力争实现全覆盖,努力使凡是有劳动用工的单位都有职代会制度予以覆盖,使职代会制度的触角深入到基层的。

  第四,工会在推进民主管理法律法规的落实过程中,要着力凸显法治力量。企业民主管理法律法规是良法,是实现善治的前提。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所产生的作用,通过原汁原味的数据比对和实例分析,让企业经营者和职工都能看得见、摸得着。青岛港和山西长治钢铁公司,为什么企业经营者和职工都能以高度热情贯彻实施民主管理法律法规?答案就一条,那就是经营者清晰地看到民主管理带来了显著业绩,职工真正得到了民主管理带来的利益回报。一些企业民主管理出现的问题,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制度的执行力不够。

  深入开展对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普法活动,在企业和职工中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非公企业民主管理推行难,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法律普及宣传不够,并由此产生误读、误断。要落实《决定》要求,结合当前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实际,对企业和职工进行普法,要重点把握好三个基点。

  第一,要把工会的普法对象由对职工扩面为既对职工,也对企业经营者。对民主管理法律法规的认同和自觉执行,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是两个重要群体。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具有主导作用,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为此,工会要协调雇主代表组织和人社、工商等有关部门,通过采取举办企业经营者民主管理法律知识培训班等为其所喜闻乐见的形式,实施普法。要引导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树立民主管理的制度自信,遏制民主管理上的虚无主义。

  第二,把普法内容的重点锁定在《宪法》和《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省《职代会条例》等法律法规上。在对宪法的普法上,重点普及我国的国体、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强化企业经营者以公民身份对宪法和宪法规定的民主管理的尊从和信仰,强化企事业单位职工对宪法和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的遵从和信仰。在对其他法律法规的普法上,重点普及职代会的职权和职工代表的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三,工会要把普法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起来。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重要的价值取向,是三个层面24字中重要的一个层面和2个字。工会要加强对职工和职工代表的法律培训,通过提升职工和职工代表的法治意识,对接提升企业经营者的法治意识。工会要结合本单位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情况的正反两方面经验,给经营者和职工进行现身说法,加深对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的认识,并将其固化为从事和参与生产经营的一种自觉习惯。

  第四,加强民主管理方面的舆论宣传。一是推动各级党校把民主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纳入授课内容,增加课时,丰富讲授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带头落实法律。二是推动新闻媒体加大对民主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推介先进典型,鞭挞落后典型,增强源自社会的褒奖力度和监督力度,广泛营造企业坚持民主管理光荣、拒绝民主管理可耻的舆论氛围,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递人民民主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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