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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应 在审理程序中审查决定
王伏刚
//www.workercn.cn2015-12-09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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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两种方式以及第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基于行政争议的特点,原告方多希望更多的被告及第三人进入诉讼程序,以实现各种诉讼目的。立案登记制的施行,人民法院在立案程序中难以对第三人是否应当参加诉讼进行审查。实践中,原告在起诉状中写明的第三人,一些法院未经审查即通过立案程序被赋予了“第三人”的地位。

  部分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亦未对第三人是否应当参加诉讼进行审查,对原告诉状写明的第三人或立案登记表(案件管理系统)列明的第三人均通知其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解决行政纠纷。人民法院若不做必要的审查,第三人无须参加诉讼却被通知应诉,有时并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和行政纠纷的解决,也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且给第三人带来不必要的讼累。笔者认为,破解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不正常现象,其核心和关键是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否应当参加诉讼应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一、第三人的法律意义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并没有要求原告在起诉时需要有明确的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其关于行政起诉书的样式,亦未要求原告起诉时需要写明第三人。因此,原告提起的诉讼只要符合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齐备无欠缺,人民法院应登记立案。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中是否写明第三人,不应影响案件的立案,也不应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三人是否应当参加诉讼以及是否需要明确,不是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在起诉时对此可以不予理涉。原告在起诉状写明的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否需要第三人参加诉讼,最终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才能确定。原告无权在起诉状中确定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

  此外,基于行政诉讼的专业性以及原告知识、经验的欠缺,原告在诉状中写明的第三人与案件审理中需要通知应诉的第三人相比,往往显得不够准确和专业。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原告在起诉状中写明的第三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审查第三人是否应当参加诉讼时作为一种参考,但不具有确定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效果。亦即原告起诉状中写明的第三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第三人。正因如此,人民法院并不能不经审查,直接将原告起诉状中写明的第三人通过立案程序在立案登记表(案件管理系统)明确为第三人或者在案件审理中不经审查即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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