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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程序中不宜对第三人是否应当参加诉讼进行审查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行政起诉,实行立案登记制。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人民法院在立案时仅对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不作实质性审查。因此,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法定的条件,人民法院都应登记立案。至于原告是否在诉状中列明第三人、列明的第三人是否准确以及是否应当参加诉讼,并不是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人民法院立案时对此并不作审查。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否应当参加诉讼,其审查的依据和标准是其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这种审查更多的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应在立案后案件审理中进行审查判断。此外,基于行政案件的复杂性,第三人是否需要参加诉讼还应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各方提交的诉讼材料等因素综合判断。立案时的形式审查并不能对此作出准确的判断,在立案程序中不宜对第三人是否应当参加诉讼进行审查。
三、第三人是否参加诉讼应在案件审理程序中审查决定
对第三人是否应当参加诉讼的审查,应在立案后的案件审理程序中进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适格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无论是申请还是法院依职权通知,是否需要第三人参加诉讼最终都是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需要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可以依法批准第三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追加,并向第三人发送参加诉讼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
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法对申请不予准许或不作通知参加诉讼。无论第三人是否申请参加诉讼,还是原告在起诉中写明了第三人,抑或是人民法院立案时在立案登记表(案件管理系统)登记了确认了第三人,人民法院都应在案件审理中审查是否准许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是否需要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最终决定第三人是否应当参加诉讼。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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