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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注意从三方面提升司法权威
蓝向东
//www.workercn.cn2016-08-01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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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时代,刑事司法几乎是在各种监督下的“玻璃屋”中进行,除了那些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外,每个司法细节都可能被案件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关注、放大、追问。在此种情况下如何司法,如何应对媒体的关切和质疑,已成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直面的问题。

  规范司法行为

  法无授权不得为,这是防止司法权滥用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司法行为的底线。实践中,仍然时有出现的不规范司法行为导致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严重后果,直接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对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的损害也是难以估量的。

  规范的司法行为能够让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强对司法的信任。不规范司法则会在公众心目中造成司法不公的印象,而且,很容易形成塔西佗陷阱,即当公权力遭遇公信力危机时,无论发表什么言论,社会都会给予负面的评价。特别是在网络时代,当不规范司法事件通过网络迅速而广泛传播,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不信任时,重树司法权威的任务往往异常艰巨。因为不规范司法个案,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有时不会仅仅停留在个案上,而是很容易对整个司法体系的公正性产生质疑,进而动摇其对法治的信仰。所以,在发生不规范司法个案的时候,有必要从多方面入手消除其负面影响,比如,在通过严格的司法救济程序分清是非曲直的同时,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进行正面舆论引导,等等。

  司法权威的积累是一个聚沙成塔的过程,而权威的损害则可能是一个釜底抽薪的过程。因此,司法权威的提升,要从每一个个案的规范、公正司法入手,使每个公民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进而巩固对司法的信任。而这种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正义体现在司法的程序和结果的正义、司法行为的规范和司法作风的转变等多方面。那么,确保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是什么?核心在于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这种司法理念应建立在人权保障的基础之上,应包括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性、谦抑性、公开性的正确理解等。比如,刑法的目的在于法益的保护,而不是单一的惩罚犯罪或者预防犯罪,刑法的谦抑性体现在刑事司法中并不是对犯罪人判得越重越好。司法者只有坚守了这样的理念,才能外化为规范的司法行为,才能在细微之处彰显人文的司法作风。

  接受多样性监督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司法权同样需要接受监督。

  对于司法行为的监督,可分为司法过程中的“事中监督”和司法行为结束之后的“事后监督”。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可能成为司法行为的目击者、司法过程的拍摄者和信息传播者。公众及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实时的、碎片化的,也可能是全方位的。由于网络传播中信息分享主体身份的多样化特征,这种监督的主体既可能是非专业的,也有可能是专业的。公民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乃宪法赋予的权利,因此,只要是通过适当的方式和客观的反映,司法机关不能断然拒绝公众的监督,或者漠视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公正司法活动应当经得起公众的“围观”。

  为规范司法行为,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借鉴公安民警执勤时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做法,探索将执法记录仪使用于司法办案的各个环节。笔者认为,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的使用,辅之以城市中不同街区所设置的治安探头的应用,不但为查办治安违法及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支撑,而且还能为规范司法行为以及在司法争议案件中“自证清白”提供依据。但由于这些信息由司法机关独占,其客观真实性以及完整性仍然难以完全排除人们的怀疑。因此,在互联网时代,可否引进“互联网+监督”的概念,譬如在确保信息传输安全、不泄露办案秘密的前提下,将执法记录仪升级为可实时向云盘传输并存储司法信息的功能。这些司法信息可由上一级司法机关的专门部门负责管理,既可作为指挥之用,必要时亦可提取信息以备合法性、规范性审查之用。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可否借助内部局域网,由上一级司法单位同步录制存储。譬如,在职务犯罪侦查讯问过程中,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除了本单位同步录音录像外,上一级检察院大要案指挥中心也可以通过内部网络同时同步录音录像。这种同步录音录像“双备份”的措施,更有利于杜绝刑讯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提升司法人员媒介素养

  网络时代在给司法信息化插上翅膀的同时,也将司法置于众目睽睽监督之下。一方面,网络舆论的监督是司法最好的防腐剂,另一方面,自媒体形成的舆论监督力量又容不得一点儿司法瑕疵。

  实践表明,不规范的司法行为导致的司法事件往往能够点燃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为处置网络舆情,有的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有的建立了“两微一端”信息发布兼沟通平台,有的还组建了舆情引导队伍,有的还聘请了舆情顾问。但是,认真观察诸多涉法网络舆情事件处置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无论是应对网络舆情的机体免疫力,还是司法人员个体的媒介素养,都还有需要检讨之处。首先,有的缺乏对涉法舆情风险的准确预警和评估,对于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方式及影响力估计不足。其次,有的对于业已出现的涉法舆情苗头重视不够,未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往往错过了引导舆情的黄金时间。通常的表现是面对公众质疑,怕发声、不发声。再次,被动应付媒体炒作,把“删帖”作为看家法宝。实际上,删帖越多,人们“求真相”的好奇心越强烈,质疑的声音就会越高。最后,有的匆忙应对,过早下结论。对于一个案件的调查,最终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应建立在大量的证据基础之上,而调查取证需要时间,这个调查的时间未必能够满足公众了解真相的迫切心情。但是,先入为主、过早地向媒体陈述事件发生的原因,容易弄巧成拙。因此,过早下结论,表面上迎合了公众求真相的心理需求,实则容易给公众留下“草率”“不真实”的印象。

  面对已经出现的网络舆情,需要从媒体传播和司法规律相结合的专业视角来处置。首先,应树立善待媒体,善待网民的工作理念。诚然,网络舆论具有非理性的特点,但是这并不能否认舆论监督对改进司法作风的积极作用。只有立场对了,态度才能正确,措施才会得当。其次,应遵循媒体传播的规律,在黄金时间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主动发布信息,积极表明彻查原因的态度,在查清事实之前慎重发表关于事发原因的信息。在此期间,应特别注意,对于网络上的负面信息,应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积极引导,比如公布相关视频等,使谣言不攻自破,而不能迷信“外科手术”式的删帖思维。第三,在网络舆情应对方面,检察机关可以更加有所作为。尤其是在涉法舆情事件中,检察机关可以依法适时介入调查,并根据调查进展情况及时发声,向社会主动发布信息,以正视听。对于执法瑕疵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于违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主动回应媒体质疑,澄清事实,消除谣言,也是对办案人员依法履职最好的保护。(作者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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