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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立良善之法,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具体来说,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法治江西建设,要将立法放在全省工作大局中审视,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进程进行主动谋划、前瞻规范和全面推进,通过制度设计保障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使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通过立法引领和推动各领域改革,实现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确保我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为实现“五年决战同步全面小康”奋斗目标提供法律支撑。
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一要在法规立项上发挥主导作用。通过编制、公布和督促落实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不断提高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在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时,坚持问题导向,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进行通盘考虑、总体设计、全面论证、科学选择,防止立法部门利益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二是在法规起草上发挥主导作用。对有关部门起草的法规案,人大有关专(工)委应提前介入,把握起草进展和动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法规案如期提请审议。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规案,可由人大有关专(工)委组织起草,吸纳社会各方面参与。三是在法规审议上发挥主导作用。抓住每一件法规案中的关键条款深入进行审议,重点解决制度设计中的难点问题。对审议中争议较大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果断决策,避免久拖不决,力求制度设计科学、合理、可行。四是发挥人大代表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衔接机制,完善代表参与立法调研活动常态机制,拓宽基层代表参与立法活动的渠道。
完善立法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进一步健全立法调研工作机制,努力创新调研方式方法,通过实地考察、暗访、解剖典型案例、随机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为立法决策打下良好基础。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采取多样化的手段和举措,有针对性地调动社会各方参与立法活动的积极性。健全立法论证、听证、评估机制,完善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咨询协商机制。围绕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着力在立法精细化上下功夫。要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十三五”时期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立法工作,使法规规定科学合理,真正解决现实问题。在立法模式和体例上,不求大而全,需要几条就制定几条,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的关切与期盼,确保制定的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促进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统筹考虑立新废旧、法规间协调完善和衔接等问题,切实加强法规清理和法规解释工作。要加强对政府规章、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禁止无权主体制发带有地方立法性质的文件,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作者系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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