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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思考
吴凌超//www.workercn.cn2014-02-13来源:中工网—《吉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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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提示: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新形势下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工会维权的重点应从公有制企业转向非公企业,形式上要侧重于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主体上要顾及企业和职工利益,实现双赢,这样才能彰显工会的地位和作用。

  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和服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突破口和切入点。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新形势下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动关系主体、性质、形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劳动关系契约化、社会化、法制化趋势十分明显,劳动关系的矛盾越来越多,焦点在工资争议上。因此,工会维权的重点应从公有制企业转向非公企业,形式上要侧重于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主体上要顾及企业和职工利益,实现双赢,这样才能彰显工会的地位和作用。

  当前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集体合同签订率低,工资协议签订少,覆盖面小。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我国推行虽然已有十几年,但是社会各界认识不一,尤其是部分企业经营者,简单地将其理解为用来提高工人价值的砝码,致使职代会制度不健全,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签订率偏低,工人工资偏低,劳资关系不太和谐,这些现象在非公企业中尤为突出。

  工作进展缓慢,发展不平衡。日前,中华全国总工会在辽宁省营口市召开全国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辽宁、浙江、江苏、广东等先进省总工会介绍了工作经验,充分说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一些发达省份已经有序推进,效果明显。但是,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就相对滞后。

  部分企业经营者思想认识不正确,影响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推行。大部分企业主认为与职工平等协商工资,就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就会主次不分、地位均衡,增加成本、降低效益。这种偏见,制约了工资平等协商工作的开展。

  部分企业工会组织职能弱化,维权能力偏低。部分企业工会负责人认为,自己工资是老板发放的,如果认真履行职责,极力为职工权益去说话办事,企业主可能不高兴,甚至会给脸色看或炒鱿鱼。因此,就出现了“不敢谈”或“不愿谈”现象。同时,部分企业工会主席政策水平、工作能力较低,对协商的依据、原则、程序不太熟悉,协商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难以找到,影响了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行。

  针对以上几方面突出问题,本人认为,要结合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抓落实。

  首先是主动向党委汇报,力争政府支持,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作大局。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会工作,努力争取党委、政府联合下发有关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性意见的文件。

  其次是制订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要明确三年总体目标,每年任务要细化到基层工会和企业。

  再次是分类指导,整体推进。要选择企业经济效益好、职工素质高、工会组织能力强的企业作为试点,探索出好路子。要善于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对不同类型企业要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协商,尤其是对规模、所有制、经营状况不同的企业要进行分类指导。如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突出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突出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对于企业规模小、工会力量弱,不能独立开展工资协商工作的地区,可以开展以覆盖小企业为重点的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对同行业企业较多的地方,要着重抓好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对于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努力提高覆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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