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必要了解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法框架下,用人单位将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补签劳动合同,并有可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终止劳动关系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并没有规定经济补偿,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则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践中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并没有免除用人单位的此项义务,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即使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
承担行政处罚和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劳动争议后面临败诉风险。前已述及,劳动争议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辅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时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的自身权益也无法得到保。劳动合同可以约定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等条教来保障用人单位的权利。这些条款属于可备条款,需要书面形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劳动者违反约定侵害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的责任。但是在事实劳动关系下,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作为证明,用人单位也难以实现权利的自我维护。
在《劳动合同法》框架下,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一是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问题是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点以何时为准?还需签订劳动合同吗?比如用人单位于2008年3月1日开始用工,到到了2008年7月7日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何时可以主张获得二倍工资?针对这些疑问,2008年9月18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了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外,还有义务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在上述例子中,劳动者从4月1日起至7月6日止,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
二是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出补充,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通过上述对事实劳动关系处理的梳理可知,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往往面临更大的风险,因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实行劳动合同规范管理,尽量避免或社绝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