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内容管理的流程再造
了解劳动合同的特性对于劳动合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权利义务美系的协议,与其他民事合同一样,劳动合同的签订也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然面,与民商事合同不同的是,由于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存在隶属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尽管在劳动合同签前双方也处于平等的地位,但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天然的“强资本、弱劳力”的关系,两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再加上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普遍现状,在签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实际上很难做到平等协商,因此,劳动合同主体双方之间地位天的不平等是劳动合同的特性之一。
另外,劳动法律是以公法为主的法律,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了很多的强制性条款,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均受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条款约束。劳动法律法规对合同条款效力的影响,远远强于民商事领域中的强制性法律法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条款做出约定,则该条款必然无效。
劳动关系与其他民商事法律关系最大的区别在于,虽然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数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一般原则,即只要法律未规定不能做的,民事主体就可以自行约定并有效,但劳动关系却是个例外。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法无允许即禁止”,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没有允许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可以做出的行为,用人单位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而作为。
因此,劳动合同效力及履行受到众多强制性条款的约束,是劳动合同的第二个特性。
案例:婚姻自由不可侵犯
马小姐于2004年6月被某酒店招收为服务员,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其中有一条的定马小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酒店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当时马小姐打工心切,对这一条的定没有太在意,就在合同上签字了。2006年3月,马小与男友登记结婚。酒店负人得知后,以马小如反劳动合同为由做出解除与其所订劳动合同的决定。
马小姐提出仲截后,仲委认为,婚烟自由是《(宪法》赋子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我国《婚烟法〉的约定,男女双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出于自题,就有权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加以千涉。
专家分析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感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因此,马小姐与某酒店约定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的条款因违反宪法》和《婚姻法》《劳动法》的规定而无效,某酒店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案例:违反“禁止考研”的约定不得成为合同解除的合法理由
甲公司是上海一家生物技术公司,因业务发展雪要,急需招聘生物工程技术人员,经面向杜会招聘,与即将毕业于某名牌大学的生物工程系学生钱某签订了就业协议,双方也谈定了劳动报、职位等相美事项。钱某正式毕业后,供职于甲公司,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其中一个条款的定钱某在劳动合同期服内不得考研,否则要向公司支付五万元违约金。钱某虽提出异议,但考虑到公司特遇不差,自己短期内也没有考研计划,因此也就答应了。一年后,钱某的女朋友因工作原因调往北京,并要求钱某到北京读研,钱某经努力考取了北京某大学的研究生,在离职时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五万元,并提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我国(教有法)和高等教育法)赋予公民接受高等救育的权利,包括研究生教育,这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甲公司通过劳动合同的形式,限制钱某考取研究生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的该条的定应属无效条,故回甲公司的诉求。
专家分析
了解劳动合同的特性,就很容易理解和把握劳动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等种种问题,避免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做出诸多错误的判断,从而走入误区。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在劳动合同中做出种种有利于用人单位的约定,例如用人单位常在合同中约定“经劳动者提出申请,双方同意用人单位无需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殊不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劳动者提出申请不购买而得以豁免;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以向劳动者支付现金补贴的方式代替购买社会保险,其做法也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最终会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例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经双方同意,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需要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并依据该规定单方频繁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该做法的提前是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权限赋予用人单位,而不是具体明确变更内容,显然与《劳动法》所规定的变更劳动合同应协商一致的原则相违背。即使这些条款是双方同意签订的,由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由于劳资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并不能简单以“协商一致”为理由,认定相关条款约定内容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