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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聘“有过错”员工却败诉?

赵新政
2018-08-16 14:22:07  来源:中工网—《劳动新闻》

  在劳动关系实践中,一些员工在工作中出现纰漏而导致公司与其解除合同的案例有很多,评判公司的行为是否失当,还需要从员工的具体行为、如何举证等多方面论证。

  公司执意辞退违纪员工

  林立昆在北京某饮料公司连续工作了16年,自2001年12月29日入职后,该公司安排他当司机,由于工作勤快、踏实肯干,公司于2012年2月28日与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1月,公司将他调到区域配送中心当仓库管理员。当年9月,公司发现他把多笔出库单填错了,将实际未出库、不计运费的货物记成了配送出库、支付运费。公司出具的员工违纪处罚表载明:林立昆违规进行系统操作,造成运费双倍多付,给公司造成利息等直接经济损失超过4000元。为此,该公司将对其执行处罚:解除合同。

  林立昆认为:“我虽有错误,但不是故意的,公司批评、罚款怎么都行,但不能剥夺我的工作。”

  为让公司收回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决定,他多次找领导认错、协商,不得已,他于2017年3月28日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认2001年12月29日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公司向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94694.4元。然而,仲裁委仅裁决确认双方在相应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支持他要求赔偿的请求。林立昆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公司辩称,林立昆系公司老员工,知悉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出具了林立昆于2010年6月22日签收的员工守则。该守则第2章第18条规定: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工作失误,使公司利益、形象受损害,或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金额4000元以上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公司还出具了林立昆出错的出库单作为证据。

  未形成实际损失 解聘员工属于违法

  在法院庭审中,林立昆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认可。他说,公司主张的3笔运费,其中有1笔未付款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另外2笔金额虽然有26553.97元,但发现得早并很快追回,也没有造成损失。如果一定说有损失,那就是公司主张的407.16元的利息损失。而公司所称他给公司造成的“4000元以上的损失”,是按多付运费的总额计算的,这是不正确的。公司依据错误的计算损失的方式,并做出错误的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是违法的,是没有事实依据的。经查,公司已将多付的运费全部追回。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虽主张林立昆造成公司损失达4000元以上,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无证据证明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后来,公司又主张虽运费都已追回,但造成的利息损失亦超过4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利息损失是实际存在的,且对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未提交规章制度作为依据,亦缺乏合同或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并认定其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林立昆支付经济赔偿94694.4元。

  法院判决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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