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就业的全力配合, 而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风险防范机制,理应为就业保驾护航。多年来,我国政府充分重视社会保险和就业的关系,在社会保险与就业的协调性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近年来,社会保险面临着新业态带来的挑战。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积极就业政策的扶持下,2018年我国日均新增企业超过1.8万户,城镇新增就业达到1361万人,其中不乏新就业形式人群,而其社会保险参保率并没有随之提高。
如果社会保险的费率较高,会提高劳动力成本,诱发企业失范行为。高费率是诱发社会保险制度困境及其与就业不协调性的重要因素,而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收入水平相适应的社保费率调整是建立良性互动机制的关键所在。降低费率、优化费率结构可以减轻企业负担,进而有利于提高就业水平和劳动者的就业质量;而就业水平和就业质量的提升,有助于扩充社会保险费源,从而为费率调整提供更大的空间,以此实现良性互动。
因此,笔者认为,协调社会保险降费与就业水平的关系应该从国家宏观层面与个体和企业微观层面着手,破解二者不协调的关系。在微观层面,社会保险与就业的关系最终要通过企业、劳动者等微观主体展现出来,就业水平依赖于企业的就业吸纳能力以及劳动者个体的就业参与,就业质量的高低也最终会体现在劳动者个体身上。在社会保险制度中,企业承担着主要供款人角色,而劳动者既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缴费义务人也是对应的权益获得者,二者对待社会保险的态度与行为反应有所不同,应该加以区别采用不同策略。对企业而言,社会保险是一项劳动力成本,其行为遵循成本应对模式,社会保险降费不仅调控企业用工规模,而且影响企业在员工薪酬、劳动强度等方面的决策,助力改善员工的就业水平与提高员工的就业质量。对劳动者个体而言,个体的行为则需对义务与权益进行权衡。一方面,社会保险是一种风险分散机制,有利于降低风险损失、提升人力资本;另一方面,社会保险的降费除了降低企业劳动力成本外,也提高了劳动者的当期收入和社会保险制度的缴费回报率。当下,个人的社会保险参与情况与其就业形态高度关联,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改变就业形态来参与社会保险缴费。劳动者应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仅有助于有效补充社会保险缴费人口,而且可以规范企业用工。
在宏观层面,政府已对就业问题赋予了极高的优先权,国家的社会保险政策调整也对就业进行的考量。应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将就业优先政策置于宏观政策层面,促进充分就业、提高就业质量应是就业工作的重心。在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改革中,应避免对企业发展以及就业稳定造成冲击。事实上,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人社部在提出“要加快研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实施方案时”,均强调要把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重点考虑农民工等群体的就业问题,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国家的新近政策与工作动向表明,新时期的社会保险费率调整与就业工作正逐步融合,这将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