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在新就业形态极速发展的同时,当前的制度供给并没有及时跟上。补齐新就业形态的短板,应纳入十四五规划,从改革和完善整体劳动力市场制度的角度着手,建立分类调整的劳动标准,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强化行业集体协商。
疫情以来,网络主播、网约配送员等新职业呈现出逆势增长态势,新就业形态成为新增就业岗位的主力军之一。《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的数据显示,2019年,共享经济中提供服务者人数约7800万人,同比增长4%。可以说,新就业形态在保就业稳就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产业与就业数字化转型的宏观背景
对于新就业形态,不应简单地看作是疫情催生的产物,或是解决后疫情下就业问题的阶段性手段。从长期发展趋势看,新就业形态是数字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必然结果。只有从历史和宏观的角度,才能更为准确地判断新就业形态的属性和趋势。
新就业形态不仅包括新的就业类型,如网络主播、网约配送员等;也包括传统就业的新方式,如在疫情中激增的远程办公等。这些新就业形态主要基于数字技术,按照马克思“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的原理,数字技术决定了生产力水平,生产力水平决定了生产方式,进而生产关系决定其中的就业关系。新就业形态的出现是工业互联网、5G、云存储、物联网等一系列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必然结果,而其中涉及的产业形态、生产方式已然发生了变化。
平台企业作为数字经济中的新型组织,其生产方式与传统企业有别。传统企业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线性管道”,而平台企业则存在“双边市场”。换言之,传统企业产生供给,满足消费者需求。而平台企业为众多供给者提供平台,由众多供给者满足消费者需求。订餐平台、网约车平台、主播平台等,其本身并不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而是为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对接搭建平台。可以说,数字经济助推了新就业形态的快速发展,创造了大量灵活就业、居家就业、自主创业机会。疫情不是新就业形态的产生原因,却是新就业形态的加速器,而新就业时代的提前到来需要制度建设的提速。
新就业形态的发展与制度供给短板
在新就业形态极速发展的同时,当前的制度供给并没有及时跟上,由此导致的劳动力市场内部的分化也在不断加大。
疫情背景下,新就业形态得到了高度重视。今年7月,人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等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的第3批新职业,其中“互联网营销师”等9个职业入选。此前,职业分类大典已将网约配送员、数字化管理师、电子竞技员等新就业形态纳入其中。从职业分类大典不难发现,数字化职业的种类越来越多。而另一方面,新就业形态人才也成为各地人才引进的对象。7月,网络直播“一哥”李佳琪作为“特殊人才”落户上海;杭州95后快递小哥获评为“高层次人才”,并获得100万元购房补贴。以往只有高学历、海归人才可以获得的荣誉开始向新就业群体倾斜。
在新就业群体逐步主流化,被正式纳入职业体系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劳动力市场制度供给并没有及时跟上。一方面,新就业形态已经不再是非正规就业,其中很多已经作为正规就业被列入职业大典。另一方面,其法律属性依然是学界、司法界争论的焦点。新职业从业者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并获得相应的职业保障。
按照人力资源总体薪酬理论,目前,传统标准劳动关系就业的总体薪酬仍高于新就业形态。对“老就业”来说,其承担的制度性用工成本,虽然短期内看不到收益,但从长远来看,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制度性成本差异,推升了近年来的“组织平台化”趋势,但对劳动者而言,这种制度性成本其实必不可少。
补齐新就业形态短板应纳入十四五规划
补齐新就业形态的短板,应纳入十四五规划,从改革和完善整体劳动力市场制度的角度着手。
分类调整劳动标准。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就业形态呈现出高度多元化,这是与传统就业的不同之处。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所围绕的核心是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这种“一元化”的就业格局正在被打破。
十四五期间,劳动立法应做分类调整,针对不同就业类型设立不同的劳动标准。在标准劳动关系之外,完善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远程就业等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劳动标准。此外,还应对网约司机、快递小哥、网约送餐员等其他灵活就业形式制定相应的劳动标准。同时,从业者基本劳动权益的保障制度供给应由政府通过立法提供。
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广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保制度的基本方针,目前也已初步实现。然而,新就业形态使现有社保制度出现无法覆盖的群体。本着广覆盖的目标,在多层次社保制度设计中,可以考虑增加新就业形态的社保类型。比如,进一步降低现有城镇职工保险的缴费比例,减轻企业负担,发展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此外,在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大量从传统劳动关系转入新业态的趋势下,需要考虑新业态群体社保与城镇职工保险的衔接。鼓励平台企业、工会等组织提供多种形式的商业保险保障。
强化行业集体协商。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提出,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引导产业(行业、地方)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这是补齐新就业形态短板的重要思路。从劳动者高度分散化,团体性和协商能力较弱的特点看,传统的企业内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模式难以发挥作用。且随着就业灵活度的提高,从业者的流动性加剧,只有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才能较好地发挥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从域外看,以行业和区域为重心的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模式正在被更多国家所采用,这一趋势也应成为我国十四五期间,产业关系发展规划的重点。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