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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
(2015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www.workercn.cn2015-09-23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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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妇女与决策管理

  中国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保障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参政比例进一步提高,在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和管理中的作用增强。

  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法律政策。制定和实施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积极措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人数和比例不断提高。各地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和选举法实施细则,普遍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制定专项规划,明确培养选拔女干部的目标指标和工作要求,并采取具体措施,提高各级女干部的人数和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到2020年“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2013年出台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具体规定,“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村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

  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比例提高。重视发挥妇女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作用,提高妇女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比例。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女代表比例为23.4%,比20年前提高了2.4个百分点;少数民族妇女代表占少数民族代表的41.3%。注重提高妇女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参与度,重视发挥政协妇联界和女委员作用。2013年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女委员比例为17.8%,比20年前提高了4.1个百分点。中国共产党女党员的比例显著提高,2013年为24.3%,比1995年增加了8.7个百分点。各民主党派女性成员比例均高于20年前。妇女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人数不断增加。2013年中央机关及直属机构录用的公务员中女性比例为47.8%。近年来,地方新录用公务员中女性比例不断提高。

  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建设。2013年,村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为22.7%,比2000年提高了7个百分点;村委会主任和村民代表中的女性比例也明显提高,妇女成为农村基层治理的重要力量。2013年,居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为48.4%,主任中的女性比例为41.5%。女职工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2014年,工会会员中女性占38.1%,企业职代会职工代表中女代表比例为29.3%,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中,女职工董事、监事占职工董事和监事的比例分别为40.1%和41.5%。

  妇女和妇女组织在国家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影响力日益增强。支持鼓励妇女有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不断拓宽参与的范围和途径。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积极参政议政,密切关注性别平等议题,积极提出议案、建议和提案,推动解决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问题。注重将性别平等纳入决策,各级女领导干部在决策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立法协商和协商民主,推动将性别平等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制定和修订中,积极推动立法体现性别平等原则。妇女组织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妇联组织依托村级组织和社区活动场所建立70余万个“妇女之家”,在密切联系和服务妇女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他妇女组织也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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