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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定群体权利
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效满足各类群体的特殊需求,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一)少数民族权利
国家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权利。
——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提高少数民族参政议政能力。保证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相应数量的少数民族成员。加强少数民族公务员队伍建设,对少数民族公民报考公务员依法给予照顾。
——保障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权利。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加大财政投入和金融支持,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确保到2020年在民族地区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持续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主要指标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保障少数民族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权利。推动国家公共服务资源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加强跨省区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工作,进一步缩小民族自治地方的城乡居民收入、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
——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利。继续推动公共教育资源向民族地区倾斜,深入推进教育对口支援。支持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到2020年基本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民族地区培养输送农村教师。适当提高东中部省市职业院校招收民族地区学生的比例。继续办好内地民族班。重视培养和使用各类少数民族人才。
——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水平,在民族地区加强双语教学。保障少数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保障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做好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加强少数民族文艺作品创作生产,鼓励和扶持反映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的现实题材作品。加大民族地区特色文化产业扶持力度。
——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保障城市中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二)妇女权利
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全面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目标,消除性别歧视,改善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继续促进妇女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逐步提高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以及在各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中的比例。到2020年,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30%以上,村民委员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10%以上,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努力消除在就业、薪酬、职业发展方面的性别歧视。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实行年度考核。
——保障妇女的健康权利。完善城乡生育保障制度,向孕产妇提供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到2020年,孕产妇死亡率降为18/10万,新增产床8.9万张,力争增加产科医生和助产士14万名。提高妇女常见病筛查率,扩大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覆盖范围。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
——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设立男性职工带薪陪护分娩妻子的假期制度。大力发展针对0—3岁幼儿的托幼机构,为妇女平衡工作与家庭提供支持。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
——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和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
——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有效预防和依法打击拐卖妇女犯罪行为。
——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
(三)儿童权利
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强化政府和社会保障儿童权益的责任,全面实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目标。
——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
——完善儿童监护制度。构建未成年人关爱社会网络。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律制度。
——保障儿童健康权。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孕前、孕期、新生儿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制度。加强儿童疾病防治和预防伤害,到2020年,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7.5‰和9.5‰以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保持在95%以上。继续推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强化学校体育工作,不断提升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引导。
——加强儿童财产权益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加强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制止校园暴力。
——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学校和社会事务,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
——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加强社区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建设,到2020年,“儿童之家”覆盖90%以上的城乡社区。确保街道和乡镇配备1名以上专职或者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标本兼治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关爱困境儿童。全面构建覆盖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四级儿童福利保障和服务体系,实施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规划。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孤儿保障制度。提高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受教育、医疗等权利保障水平。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力度。
——建立儿童暴力伤害的监测预防、发现报告、调查评估、处置、救助工作运行机制。依法打击拐卖、虐待、遗弃儿童,利用儿童进行乞讨,以及针对儿童的一切形式的性侵犯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惩处使用童工和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的违法行为。
——最大限度地降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改革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工作制度,建立儿童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衔接机制。继续做好犯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四)老年人权利
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实施老龄互助关爱工程,构建人口老龄化应对体系,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通过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到2020年,养老服务设施覆盖90%以上城镇社区和60%以上农村社区。
——健全防治结合、多元发展的老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务可及性和老年人健康管理率。
——建立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
——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完善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和救助制度。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
——建立健全老年宜居环境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继续提高新建公共设施和涉老设施无障碍率,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推进服务老年人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继续扩大公共文化机构向老年人免费开放项目,增加老年人公共文化产品供给。
——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体育设施的功能衔接。支持社区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体育健身活动。
——大力支持老年社会组织发展。进一步扩大基层老年协会在城乡社区的覆盖率,提高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意愿与程度。
(五)残疾人权利
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保障所有残疾人的人权。
——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以及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实现残疾人基本民生兜底保障。
——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制定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以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为重点,实施精准康复服务。加强省、市、县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建设,支持二级综合医院转型建立以康复医疗为主的综合医院或康复医院,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广泛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建设康复大学,培养康复专业技术人才。
——推进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到2020年,基本实现每个地级市拥有1所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70%以上的县(市、区)设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
——提升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完善特殊教育学校布局,健全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努力为残疾儿童提供全纳教育,提供包括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建立为不能到校学习的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服务的制度。
——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健全公共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制度。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辅助性就业、网络就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强残疾人就业培训与服务,为中西部地区50万名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实现城镇新增50万残疾人就业。
——加强残疾人文化权益保障。增加在公共文化场所配备适合残疾人使用的文化娱乐器材。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全部设置盲人阅览区域或阅览室。鼓励盲用读物和残疾人题材图书出版。实施《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15—2020年)》。
——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确保新(改、扩)建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推进已建设施无障碍改造。加强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网站无障碍改造,推动食品药品信息识别无障碍和影视节目加配字幕、手语,促进电信业务经营者、电子商务企业等为残疾人提供信息无障碍服务。进一步完善残疾人驾车服务措施。加大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力度。
——完善残疾人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制度。严厉打击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畅通残疾人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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