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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权条约履行和国际交流合作
认真履行已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积极推进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
——撰写《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三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
——撰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七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
——撰写《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次至第十七次合并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
——撰写《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九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
——撰写《儿童权利公约》第五次履约报告,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相关内容,并提交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
——撰写《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
——继续推进相关法律准备工作, 为批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创造条件。
——全面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工作,推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机制同等重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以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性方式开展工作。
——认真落实中国在人权理事会第一轮、第二轮国别人权审查中接受的建议,积极参与第三轮国别人权审查。
——与人权理事会特别机制开展合作。认真答复特别机制来函。根据接待能力,邀请有关特别机制访华。继续推荐中国专家竞聘特别机制。
——与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开展交流与合作。
——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与有关国家开展人权对话。加强与金砖国家、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集团人权磋商与合作,向有需要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人权技术援助。
——参与亚欧非正式人权研讨会等区域、次区域人权交流活动。主办2016年亚欧非正式人权研讨会。办好北京人权论坛、中欧人权研讨会、中德人权研讨会、中美司法与人权研讨会。
——推动中国海外企业在对外经贸合作、援助、投资中遵守驻在国法律,履行社会责任。
——支持和推动民间组织参与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为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作出民间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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