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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小传 党国英,现任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长年从事农业经济学、农村制度变迁等问题研究,并发表过多篇论文和著述。
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除了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之外,还有“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等表述。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准确把握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平等发展权问题、市场经济核心的产权问题,使我国城乡统筹进入一着棋动、全盘皆活的新时期。
农民将拥有更多的财权
随着决定出台,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已经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怎么依法实践的问题。“强调‘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使环环相扣的征地制度改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不动产统一登记等问题进入整体突破期。”党国英告诉记者。
党国英说,一些提法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已经讲到了,关键在落实。这次全会强调要城乡发展一体化,构建社会平等,主要指的是城乡平等,“要加快确权,保障权益。主要是土地财产权,包括抵押、处置及最根本的交易权。” 党国英说,通过赋权于民,使农民以产权保生存、以产权谋发展,从农村突破,向城乡一体化总目标迈进。
当前,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率大幅提高。党国英说,近年来各地开展土地流转试点让更多的农民分享到改革红利,“从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化入手,进而确立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利。一条以确权为取向、与‘城乡发展一体化’战略相适应的改革之路,已隐约可见。”
“农村土地确权后,一方面农民将拥有更多的财权;另一方面,土地资源也会更好地起到社会资源应该起到的作用。”党国英说。
变“征收”为“购买”
“改革一定要有顶层设计,通过理顺现行的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其内在的矛盾。”党国英说,今后要完善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中的分配比例;在严格用途管制下,允许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城镇经营型项目开发;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办法,合理确定中央、地方、集体、个人收益比例,激活各方面的积极性。
还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党国英提醒记者特别关注:一是尊重农民意愿,变“征收”为“购买”。除非出于重大公共利益(如国防和公众安全等)的需要,其他不重要的公共利益要求以及商业用地要求,必须征得农民同意,并按照协商价格给农民补偿,方可进行相关交易。二是要处理好市场调节和政府保障的关系。党国英告诉记者,要尊重市场规律,让市场机制在土地、劳动这两大要素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而政府则发挥维护市场、促进平等的调节保障功能。
使农村再次成为改革热土
通常,一项政策的好坏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判断:经济效益、社会平等和政治稳定。“产权不清、归属不明的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如果不改,我们要打造中国经济制度的升级版是很困难的。”党国英表示。
目前,备受人们关注的土地政策问题,主要是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可能性。“这项改革涉及小产权房的处置,也与房价走势有关,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重大。”党国英说,推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是必要的,既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也有利于提高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素质。
党国英告诉记者,未来土地制度改革在一些细节问题上可能会有所突破,包括继续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现方式的多样化,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之外,通过信托、抵押等方式将其与金融创新捆绑在一起,从而增加农民的资产性收益。
“整体性改革有系统性要求,离不开配套。希望扭转单兵突进局面,完善配套,在耕地红线、生态红线之下,使农村再次成为中国改革的热土。”党国英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