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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强调:“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制度反腐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政治建设的一个亮点。制度和机制建设是反腐败的根本保证。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十八届三中全会特别强调了纪委的责任:“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双重领导”主要涉及人、财、物三方面,尤其是人。所谓的双重领导、垂直领导或者同级领导,主要是负责人的任命和选拔,即对谁负责,这是最关键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从而解决同级监督不力或监督过软的问题,特别是对党委一把手的监督问题。
巡视制度。巡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2003年在党内实现的一项监督制度,是指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通过建立专门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明确要强化巡视制度。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制度;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最核心的是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关于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被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由于其反腐效果被实施该制度的众多国家所验证,所以至上世纪80年代后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规,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 公开制度是一个连续的社会监督制度,说穿了,就是让官员贪了钱没用处,在连续的申报公开制度下,一个官员个人和家庭的消费水准处于阳光之下,即使有钱也没法用,一用就会被发现。如果说,过去的很多制度都集中在让官员不想贪、不敢贪方面,属于威慑性的制度没能遏制腐败的话,只有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才是彻底遏制腐败的制度。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是把好反腐倡廉建设“入口”关,选择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人才作为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充实到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中。公务员是践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主体,要实现反腐倡廉就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来支撑。在新世纪,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公务员队伍必须是学历高、整体素质高、业务精通、服务周到、工作效率高、创新能力强等;公务员队伍的各项制度和机制健全,充分发挥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述职述廉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是新形势下强化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新探索。述职述廉制度是实施党内监督的一种自律机制,也是将党组织严格监督与党员干部认真自律结合起来的一种有效形式。实行述职述廉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按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总结成绩,查找不足,有利于把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和领导干部的自我监督结合起来,推动责任制的落实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反腐倡廉建设,监督是关键。
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是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提高领导科学发展能力的重要举措。
领导干部问责制度。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权力就是责任,有权必须尽责。领导干部问责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反腐风险防范制度。风险是指某一行动有多种可能的结果,而且事先估计到采取某种行动可能导致的结果以及每种结果出现的可能性,但行动的真正结果究竟如何不能事先知道。风险防范是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计划、组织、控制和检察等活动来阻止防范风险损失的发生,削弱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以获取最大利益。要坚持“点、线、面”结合,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城乡基层和国有企业为两翼,按“品”字型积极构建惩防体系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作者单位:辽宁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