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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保障,最后防线。能有效维护公平正义,维护人们正当权益的司法制度、司法实践和司法环境,不但给人民群众以法律保护,而且给人民群众以信心和希望:人们不会担心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随时会受到非法侵害,人们确信,当他们的正当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高举正义之剑的司法机关将会及时地给受害者以公平公道。相反,不公正的司法,将使人们失去对法律的期待和信任,失去对法律权威的信仰和敬畏。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转2版)
在司法普遍公正的环境中,每次犯罪都会得到法律的公正处理,罪行会被惩罚而正义会得以张扬,人们并不会因为社会有十次或更多的犯罪案件而对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失去信心、信任和信赖。相反,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则让人们失去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希望,法律将不再是人们心目中的守护神,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将轰然倒塌,司法公信力将荡然不存。
维护和保障司法公正必须完善体制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决定提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以及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这一系列制度及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将为保证公正司法、独立司法、遏制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奠定基础,实现司法公正所必须的司法独立性,公开透明性,人民参与性等得到制度保障。尤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使长期以来一些领导干部以权压法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行为无所遁形。而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将确保正义必须实现,而且确保正义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破坏和践踏法律权威与司法公正。目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人更多是手握一定权力的党员干部。因此,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的关键,在于党员干部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带头信仰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克服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思想意识和特权作风,杜绝甚嚣尘上的干扰司法公正的各种潜规则。当权力干涉司法的恶习得到遏制, 当党员干部不敢、不能并且不想插手干扰司法活动,当党员干部以自觉维护司法公正为荣,以干预司法活动为耻蔚然成风之后,人们普遍期待的风清气朗、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的形成,将为期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