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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审判是诉讼的中心环节和最后一道防线。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凸显了审判的中心地位,抓住了保证司法公正的“牛鼻子”。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层和基层法院法官应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充分认识其在强化司法公正、完善人权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其内涵,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切实做到公正司法。
突出庭审中心地位。以审判为中心,关键在于以庭审为中心。应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只有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将诉讼各方的注意力聚集到审判法庭上来,才能为各项刑事司法理念的贯彻落实提供比较合适的载体和比较坚实的基础,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控辩平等、程序正义等理念和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都要围绕庭审进行,案件事实查明认定在法庭,诉讼证据展示质证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特别应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权,真正使诉讼各方在庭上举证、在庭上说理,力戒庭审形式化、“虚化”,避免诉讼程序“空转”。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决定》强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证据裁判规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它要求法官认定事实必须依据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有证据能力,能使案件得出唯一合理的结论;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认证。如此,才能使法院所确定的法律事实符合客观事实,所作出的裁决具有说服力和权威性。对证据的认识必须以法庭为时空条件,以证据调查为认知方式,依托证据链准确构建法庭事实。《决定》强调“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证据裁判规则要求控辩平等,采取直接言词原则。在诉讼中,控辩平等,不仅是地位平等、手段平等,而且是机会平等。参与者应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观点和主张,提出据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和论据,并拥有进行这些活动所必需的便利和保障措施,从而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
确立科学合理的诉讼架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根本目的是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确保案件质量,从而有效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以法院为中心,而是强调公检法机关的办案活动都要围绕法庭审判进行。侦查机关以经得起法律检验、符合法庭审判为标准,依法规范地收集、固定、保存证据。公诉机关有效发挥对侦查的引导和监督功能,从应对法庭质疑和辩护人挑战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注重证据链条的完整性。法院要切实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环节的制约和引导作用,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提高刑事诉讼整体水平。(作者为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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