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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国的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文化,有能力解决中国问题、符合中国国情。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更是把对中国司法制度的评判权交给了人民,凸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主体地位。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致力于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目标和精神的司法体制改革始终没有停止过。从基础的审判方式改革,到触及深层次问题的体制机制改革,中国的司法改革始终与中国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紧密相连,始终与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的要求密切相关。
《决定》从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高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出了全面要求,进行了系统制度设计。
公正司法要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不当干预,且干预后不承担任何责任,是影响司法权独立行使、削弱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决定》提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要全程“留痕”,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要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对减少和杜绝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的现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正司法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四权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是实现公正高效司法活动的必然要求。为此,深化司法改革要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要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检察机关要探索建立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公正司法要推进严格司法。司法公正体现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二者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共同组成了司法公正的大厦。以严格司法、防范冤假错案、确保司法公正为导向的司法改革,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着手,从制度上堵塞各种导致司法不公的漏洞。为此,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案件的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要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全面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
公正司法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司法为民、司法民主、司法公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题中之义,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实现基础。为此,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公正司法要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保障人民根本权益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权理念。而要使人权理念真正落到实处,就要健全体现罪行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
公正司法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司法腐败、特权思想、衙门作风,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队伍整体形象。对此,必须强化司法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所有的制度建设和司法改革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深入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要持续推进以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更好地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独特的制度优势和制度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