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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这一论断深刻地阐释了公正对于法治的极端重要性。法律是治理国家、调节社会、促进发展的重器,公正是法律有效实施的基础和灵魂。如果没有公正观念的引领和支撑,再好的法律也会失去效力,丧失权威,法治将成为空话。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必须坚守好公正这条生命线,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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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立公正之法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能否实现公正,取决于法治依据的法律是否公正。法治公正要求法律本身具有公正的品格。如果法律本身缺乏公正性,即使被不折不扣地适用于具体案件,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也不能实现公正的结果。只有确保立法公正,法治才会有公正的法律可依。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它们互相依存,互为保障,缺一不可。其中,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可依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从量上来看,要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应当涵盖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质的角度看,立法的内容要公正,即要立良法。什么是良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良法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每一项立法都要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应当说,这些要素揭示了良法应有的价值品格。改革开放以来,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国制定、完善了大量法律法规,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了国家和社会生活有法可依。
立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合理分配社会利益,调整社会关系。立法要在各种利益之间求得平衡,就应当用公正来确定各种利益的归属,使利益的分配达到各方基本能接受的程度。只有符合公正价值要求的立法,才能使利益得到恰当分配。立法保证公正,应当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自由原则。立法所要分配的利益涉及全体人民,应当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尊重他们选择自己利益的方式和结果,保障人民意志得以充分、自由地表达。二是兼顾原则。当不同利益处于一定的矛盾的时候,立法者的价值选择应当兼顾利益分配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尽管其中应当有轻重、主次、先后之别,但都应对各种利益给予合理的兼顾。三是公正原则。努力在价值选择的方式和结果中给予公平地对待,既维护形式的公正,也维护结果的公正。四是必要的差别原则。如果确有充分而必要的理由,如为了国家安全而限制公民的某些自由,可以也应当适用差别对待的原则。但在保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同时,要对利益受损的处于少数的一方予以适当救济。
科学立法,就是公正立法、立公正之法。科学立法,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重点。具体地说,就是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要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应该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全面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供了较好的前提条件。但是,我国立法不当问题的存在,致使部分法律制定后不能用、不管用、难执行、难适用、难遵守,某些法律甚至形同虚设。通过科学立法实现公正,应当转变立法观念和立法模式。立法应当充分代表民意、体现民利、反映民情,公正地解决社会问题、分配社会利益,防止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合法化,警惕立法权力滋生的腐败,从制度和规范的源头上维护人民利益。应当从片面追求立法数量而忽视立法质量和实效的立法观,转变为立法质量和实效第一的立法观;从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模式,向加强领导、科学规划、顶层设计、协调发展的立法模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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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经过长期努力,我国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现在工作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当前的执法状况,人民群众意见还比较多,社会各界反映还比较大,主要是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执法不严问题比较突出。推进法治公正,必须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法规或掌握标准时,不放松、不走样,做到严厉、公平、公正;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做到见违必纠,纠违必罚,处罚有据。现实中,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为此,要深化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执法。要严格规定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面落实执法公正责任制。要推行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公开执法的主体、对象与时间,及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只有解决好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惩治执法腐败现象,才能确保法律公正、有效实施。
在我国,政府是执法主体,严格执法主要是依法行政。人民对政府的监督,最有效的办法是要求政府依照汇集人民意志的法律来行使行政权力,把政府的行政行为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法治所强调的依法行政,通常包括以下要求:行政权的作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使人民承担义务,不得侵害人民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免除特定人应负的义务,不得为特定人设定权利;在法律听任行政做出自由裁量的场合,其决定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界限。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自觉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推进依法行政,是最基本、最有效的维护和实现公正。现实中存在的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以及少数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执法寻租、贪赃枉法甚至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等现象,都是与公正背道而驰的,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法律不同于政策,不仅具有普遍性,而且具有制度刚性。执法权不同于行政权,自由裁量的弹性比较小,有时甚至没有自由裁量余地。执法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政法队伍必须坚守法治的职业伦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法队伍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不偏不倚,不枉不纵,铁面无私,秉公执法。面对权力干预、金钱诱惑、私情影响,政法队伍要敢于担当。政法队伍只有秉公执法、勇于担当,才能提升执法公信力,使得老百姓信仰法律。法治承担着克服传统人情社会弊端、构建新生活形态和新社会风尚的重要使命。要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杜绝法外开恩,逐步改变社会上那种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人的现象,以实际行动让老百姓相信法难容情、法不阿贵。
严格执法,最重要的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就需要以法律制约权力,以法律规范权力,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只有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才能确保权力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真正做到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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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法律保护公民权益的作用,要依靠司法的实际运作来实现。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
法律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具有中立性、被动性和终局性的裁断作用。公正司法,就是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惩罚违法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司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公平正义。相对于立法的分配正义和执法的实现正义来说,司法是矫正正义。就是说,当人们的法定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在其他救济渠道和救济方式不能奏效时,就应当通过司法途径来消除侵害,矫正权利的错误形态,恢复权利的正常状态,使之回归到正义的轨道上。司法公正,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都是百分之百的不公,损害的不仅是群众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公正司法,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这些年,个别地方的司法天平发生倾斜,除了执法司法人员法治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等问题,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因此,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健全体现罪行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公正司法,必须加强对司法活动的有效监督。司法公正直接影响到法律权威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服。要明确各类司法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现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要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司法腐败零容忍。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推进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构筑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绝不允许法外开恩。要健全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体制机制。要完善检察机构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舆论监督,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力。
公正司法,最终要落实到法律的执行中,体现在执法者秉公执法的过程里。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司法工作队伍,对于确保司法公正至关重要。要通过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完善职业准入和人才招录等制度,增强司法工作队伍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要创新培养机制,为建设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司法工作队伍培养源源不断的人才及后备力量。要加强对司法队伍的监督,使办案人员秉公依法办案,不敢掉以轻心,更不敢枉法断案。不放过一个坏人,但也绝不能冤枉一个好人,需要司法工作者处处出以公心,摒弃私心杂念,用法律擦亮双眼,练就火眼金睛。
说到底,公正司法的目的,就是让人民群众通过每一起具体案件获得公平正义的切实感受。公正体现在每一个司法个案中。一次不公正的司法活动足以动摇整个司法的公信力。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每一次面对法律白条,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公平正义。最近,内蒙古“呼格案”的重审和被纠正,有国外媒体评论说,这表明“法治是最终的赢家”。反思这起错案的形成以及依法纠正的过程和结果,对于推动法治建设的意义非常重大。这一案例充分说明:正义或许会迟到,但决不会缺席。近年来,政法机关建立完善防范冤假错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筑牢了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综上所述,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要坚守好这条生命线,不仅需要坚持科学立法,更需要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上下功夫。法治公正,代表了国家法治文明程度,决定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建设必须坚守好公正这条生命线,充分发挥法治对于国家发展进步的保障、支撑和推动作用,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复兴伟大梦想夯实法治之基、凝聚磅礴之力。(作者系国防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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