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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同志关于《决定》的《说明》都强调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可以说,公正与否直接决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因此,深刻认识和理解“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这一重要论断,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没有公正就没有法治
从严格意义上讲,法治必然要求公正,公正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公正就没有法治,违背公正就不是法治。
法治公正要求法律规章不向任何个人、部门与地方倾斜,强调平等,弘扬正义,推崇法治精神,主要包括立法公正、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立法公正是法治公正的起点和前提,执法公正是法治公正的基础,司法公正是法治公正的底线。法治公正是立法公正、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具体来说,立法公正是立法程序公正和立法结果公正的统一。执法公正决定法治公正能否落到实处,是执法形式公正和执法结果公正的统一。司法公正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司法程序公正和司法实体公正的统一,要求在司法活动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平等、公平与正义。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反映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把解决公平正义问题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政法工作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唯物史观看,法治公正是具体的、历史的,其内涵必然随着社会历史发展而发展,世界上不存在超越社会历史条件的抽象的法治公正。西方法治公正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代表的是资本的利益和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公正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立法公正、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
在实现法治公正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从实现法治公正的过程看,立法公正、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的任何一环出问题都会破坏法治。当前还存在不少影响法治公正的问题,还存在许多与依法治国不相适应、不相符合的情况。如何努力确保法治公正、不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同志关于《决定》的《说明》为我们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确保立法公正。只有确保立法公正,法治公正和法治中国建设才会有公正的法律可依。一是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只有坚持立法公开、公平、公正,才能从制度和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化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二是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只有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才能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三是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永无止境。只有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才能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保证执法公正。只有保证执法公正,法治公正和法治中国建设才有坚实基础。必须坚决查处和严厉打击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现象。正如习近平同志所强调的:“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气力解决。”一是深化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二是严格规定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面落实执法公正责任制。三是推行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公开执法的主体、对象与时间,及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
坚守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筑牢这道防线,才能确保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习近平同志强调:“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为此,应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将司法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利器。这就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不公的根源在于司法体制与运行机制不完善、不健全。推动司法公正,必须探索司法公正长效机制,从体制上破解司法不公的根源,为解决司法问题提供体制机制保障。只有政法战线工作者都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才能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法治就在身边。(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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