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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法治权威 推动全民守法
朱学萍
//www.workercn.cn2015-03-16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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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代社会,守法是一个司空见惯却又备受关注的问题。现代法治国家都在宪法或法律中规定或倡导一切主体毫无例外要遵守法律。尽管守法是毫无疑问的,但要做到全民守法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这一论述,不仅明确了全民守法的基本含义,更对全民守法提出了基本要求。

  一  全民守法要求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要让宪法得到有效实施,遵守宪法规定,尊重宪法地位和维护宪法权威至关重要”。如此强调宪法的地位是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等特点。因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只有广大社会公民积极维护宪法权威、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懂得宪法和法律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才能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公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得到普遍提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能得到全面实施。

  一个国家,如果不能将宪法和法律置于至上的地位,国家的法治就无从谈起。宪法和法律的崇高地位,是确保其得以遵守的前提。全民守法就是要坚持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性和适用上的平等性。具体表现在:一是法律要平等地约束所有人。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无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都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人都不能以个人意志代替法律;二是任何公权力不得超越宪法与法律。任何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公权力依据宪法和法律产生。依法执政其实也就是依照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来治理国家。法治体现的是按照最大多数人民意愿治理国家的模式,因为法治本身体现的就是人民的意愿,而不是单个人的意愿。按照法律办事,就是按照最大多数人的意愿来办事;三是法律是全社会行动的准则,无论是党的领导,还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从人类社会发展历史看,为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保证社会正常运行,逐步形成了约束社会成员行为的多种规范,既有非强制性的行为规范,这就是通过社会舆论调节的伦理道德;又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这就是需要国家机器调节的法律法规。法律规范不但要求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要求执政党的行为必须依据宪法法律,而不允许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这是因为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居于领导地位,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居于领导岗位的领导人模范遵守法律,树立守法榜样,才能使社会组织和公民严格守法。

  在实践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官员习惯于依靠权力发号施令,甚至把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特权意识严重。法治不容特权,我们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在实践中就必须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反对一切特权思想、抵制一切特权行为,让一切凌驾于法律之上行使特权的人受到法律的严惩,以“法不阿贵”的生动法治实践,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自觉遵守法律。十八大以来,中央反腐力量不断加大,高官落马数量不断增加,彰显了法律面前无特权的基本原则。它表明任何人无论职务多高、位置多显赫、权力多大,有什么成就功劳,只要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肆意践踏法律尊严,就要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二  全民守法要求切实履行法定义务,正确享受法定权利

  如何把握守法的内容,涉及对守法概念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守法是指社会主体依照法的规定履行义务的活动。有的学者则认为守法意味着一个国家和社会主体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依法办事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不能仅仅将守法理解为履行义务,它还包含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我们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对守法的概念应做广义的理解。广义的守法,除指服从法律外,还具有运用法律、信仰法律、批判法律等内涵。法是由国家用规范的形式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法的核心内容就是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范,把一切组织和个人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允许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规定下来,去指导、约束和调整人们的社会行为和社会活动,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得到遵守和执行,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当所有组织和个人都能按照法律要求去做,正确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积极承担义务,自觉遵守禁令,法就切实得到了遵守。因此,守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法定权利,维护或争取正当利益。

  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主张自己利益的任何一位市民的权利,同时也是市民的一项道德义务。一个人放弃自己的权利,从法律本身的规定来说并无不可,但如果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考察其社会影响,放弃权利的行为就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当这种行为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的时候,无疑是对非法行为的纵容和鼓励,法律自身的权威将受到严重的挑战,法律的功能将得不到发挥,社会秩序也就很难得到有力维护。现实中很多人对于自己日常生活中闯红灯等行为,总是视为偶尔为之,总是抱持着侥幸心理,总是把希望寄托于他人的守法。但殊不知,每个人的偶尔为之,集合起来就成了常态。当我们越过法律的边界,实际上也就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鼓励权利主体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和自由,既是对权利主体极为有效的意识形态的压力和约束,也是间接督促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一种重要方式,进而可以促使守法的广泛实现。

  三  全民守法要求实现从强制守法到自觉守法

  人们服从法律的动机是多元的。英国学者哈特把守法的动机分为两种,一种是出于自愿去接受和维护法律规则,并以法律规则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导。这是一种非常稳定的守法心态,持有这种动机的人守法的心态很坚决,即使面临困难或诱惑,意志坚强的人也会战而胜之,甚至不惜做出牺牲。一种是通过观察发现如果不遵守法律规则可能会受到惩罚,因而被迫服从法律。这是一种不稳定的守法心态,对于持这种守法动机的人而言,如果眼前能获得的非法利益远大于以后可能遭受的惩罚,或者他认为以后遭受惩罚的可能性很小时,他就会铤而走险去违反法律。可以说,通过严格执法,通过制裁促进守法,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式。如我国采取专项酒驾治理活动,加大对酒驾的处罚力度并加紧执行,遵守情况显著改进。但实践证明,基于威慑而保证人们守法,影响有限。

  目前,我国公民守法状况有的基于对法治的信仰,对法治精神和法律价值的追求,对守法的理性认同和高度自觉守法状态;有的是基于对法律的尊敬,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对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确信而积极守法状态,他们除了不违法外,还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违法者作斗争,维护法律的权威;有的是基于对法治的畏惧,对法律强制性惩罚的害怕而消极守法状态。不敢违法是全民守法的初级形态,也是较普遍的守法心态。在很多人的心里,法律只是一种惩罚的手段,不是自己应当奉行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汉语中,甚至有“法不责众”这样的词,它通常理解为如果很多人违法,国家即使想惩罚,也会因违法人数众多而无能为力。从历史角度来看,我国是一个封建专制制度存在两千多年的国家,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调整人们行为主要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因此社会缺乏法治传统,缺乏对法律必要的尊重,致使一些人法治意识比较淡漠,没有把依法办事作为处理社会关系、维护个人权益的基本习惯,遇事不靠法律靠关系;还有一些人“官本位”思想严重,致使出现以言代法、违法乱纪、徇私枉法的现象。可见法律还没有成为人们的信仰,守法远远没有内化为人的一种精神。要想全民守法成为自觉行动需要我们采取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体人民知法信法,让全民守法成为思想自觉。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法治保护人民权益,让全民守法获得内在动力。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全民守法成为行动自觉。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让全民守法成为社会常态。(作者为武警广州指挥学院政治理论教研室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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