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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主动采取措施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顺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重大决策部署。甘肃省检察机关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序推进,顺势担当作为。
规范司法行为要以问题为导向
检察机关既是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实施主体。要承载起党和人民维护公平正义的厚重希望,其前提是自身行为要讲规范、守规矩。当前,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检察机关承担的法律监督责任越来越大,但其司法理念、司法作风、司法方式、司法知识仍然不能充分适应这一需要。
一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不仅要求我们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能,而且要带头严格执行法律。但一些检察人员仍然存在司法理念滞后、司法尺度不统一、司法标准不严格、选择性司法甚至执法犯法等问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不断高涨的司法需求。
二是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不仅对法律监督权的行使设置了许多刚性约束条款,而且对人权保障、办案程序等作了更严格的规定。但一些检察人员仍然存在取证程序不严格、当事人权利落实不到位,甚至对一些硬性规定规避、变通、曲解等问题。
三是随着反腐败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不仅要求检察机关多办案、办大案、办好案,而且要守法律、讲程序、重证据。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律师会见难和阅卷难、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严格、同步录音录像不规范、随意扣押涉案款物,甚至违法暴力取证等突出问题。
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就不能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我们只有亮明整饬治乱的态度,祭出整风肃纪的利剑,才能提纯法律监督成色,为勇毅笃行法律监督工作奠定基础。
规范司法行为的思想制度保障
规范司法行为最根本的是要从思想教育和制度设计入手,扎牢权力运行的笼子,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一)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要牢固树立正确理念。如果没有正确理念,行为就会越界越位。因此,要始终树立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收集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并重、监督他人与接受监督并重的理念,用以指引司法行为。要高悬法律明镜。想问题、办案件、作决定,都要事先考虑是否合法,有无法律依据,带来什么社会后果和影响,做到先知法后行动。要常怀法律戒尺。深刻认识到法律就是最高准则和信仰,不敢越法律于半步,不敢破法律的任何尺度,从内心深处尊法,从细微之处守法。
(二)建立权力清单制度。要编制权力清单。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对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各类职权进行分项梳理,编制职权目录,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权名称、主要内容、行使主体和法律依据,实现检察权运行公开化。要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对每一项职权行使的条件、程序、期限,每一个环节的启动,下一个环节的衔接,都要编制出流程图予以公开,实现工作流程标准化。要限制自由裁量权。对司法行为自由裁量的种类、范围和幅度进行梳理,明确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办案人员有哪些决定权、建议权,在什么幅度内处理,以什么方式处理,都要列明适用的情形和理由,实现岗位职责明晰化。
(三)建立负面清单制度。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全面梳理检察权不得进入的领域和范围。一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办案事项。如不得超越管辖权办案、不得未经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不得超范围扣押追缴涉案款物等。二是检察纪律明确禁止的事项。如接触当事人、办案回避、对外交往等禁止性规定,也是刚性约束,不得踩碰和僭越。三是与职业道德不相容的言行。如检察人员行为规范、礼仪规范、职业操守等,这些看似是软约束,但同样是规范行使检察权的延伸,须严格执行,不能有不相容的言行。
(四)建立责任清单制度。要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匹配”的原则,构建终身追责和责任倒查体系。一要明确责任主体和承担方式。对每一项权力的行使,都要设置责任主体、责任种类、责任标准和追责程序,谁决定谁担责、谁违反谁受追究。对发生错案的,无论时间多久,事发时也无论是在岗在任,还是升迁调转或退休,都追究相应的责任。二要明确领导主体责任。在构建责任体系时,明确界定标准,防止领导的主体责任形同虚设。三要规范决策程序。完善决策程序,决策由谁提议、讨论形式、怎么决定、如何执行都要书面化、记载全,决策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防止追责时以集体决定、责任分散等理由逃避责任。
(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对一些涉及检察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规范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评判、监督,从中发现问题。经常邀请社会各界人士监督检察工作,积极吸纳正确意见建议,对一些尖锐刺耳的批评,也要有接受的雅量和胸怀,借助社会力量促进规范司法行为。
规范司法行为的重点和措施
权力运行体系和责任体系建立后,就是怎么落实的问题了。但每个人的素质、认识有差异,完全靠自觉自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这就要从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入手,进行监督和查究。
(一)着力以质量管理促规范。一要强化对自侦案件的管控。严把事前审批关,对提请初查、立案的事项,从法律、事实、责任、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凡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批准;严把事中监督关,对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除领导和案管部门全程监督外,办案人都要向纪检监察部门填写《申请监督通知书》,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到办案现场进行监督;严把事后评查关,对办结的案件,组织人员进行评查,填写《办理个案执法执纪监督卡》,由纪检监察部门回访案件当事人。二要强化对重点环节的管控。对不起诉、不抗诉、撤案的案件,除办案人员说明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外,还要经过主管领导审查、检委会讨论、当事人复议、案件评查“四道工序”。三要强化程序监督。采取跟踪、督办、催办等方式,强化对办案期限、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律师会见等办案程序的监督。
(二)着力以目标引导促规范。坚持办案质量与数量相统一。在设定考核目标时,不以办案数量论英雄,坚决取消不合理的考核项目,但要设定通过主观努力能够达到的质量指标,如案件增降比例、大要案占比等,杜绝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坚持“软”“硬”相统一。既要设定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等“硬指标”,也要设定规范执法、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等“软指标”。坚持内部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统一。设置的考核内容既要反映检察规律,体现办案的力度和质量,也要反映群众意愿,体现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等方面的工作。只有把这三个方面结合起来,共同推进,才能克服因偏好某一方面所带来的不规范问题。
(三)着力以信息化运用促规范。发挥案件管理系统的监督作用。目前运行的案件管理系统,对规范司法行为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不能使其单纯成为统计数据、管理法律文书的工具。要挖掘其运用潜能,强化对质量监控、绩效考评、办案程序的监督职能,解决传统管理方式管不了、管不到、管不好的问题。全面推进网上办公、办案。从受案到结案各环节都根据法律要求设置相应的程序规定,从前端受理到末端处理形成闭合链条,解决传统办案方式随意性较大的问题。强化信息化运用。推进远程视频讯问、视频讨论案件、网上发布文书、查询办案进度等工作,完善办案活动信息化记录方式,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四)着力以激励关怀促规范。规范司法活动不是要束缚办案手脚,而是要倒逼办案人员提高专业技能和塑造法律人格。因此,一方面,要把稀缺、有限的检察资源配置到司法活动最重要、最急需的环节,确保办案有经费、有装备、有场所;另一方面,要努力形成以业绩评功过、定奖惩、用干部的价值导向,防止因激励导向功能失灵而出现“利益驱动违法”的问题,确保干事有舞台、办好有出路。
(五)着力以整改落实促规范。强化责任担当。对整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回避、不推诿、不遮掩,真查真改,立行立改。建立台账制度。对查找出的问题要“建账”,明确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并按期限“交账”。常杀“回马枪”。对整改过的问题要“回头看”,重点查看整改的问题是否反弹,制度是否建立,让心存侥幸者感到震慑常在。及时“咬耳朵、拉袖子”。对发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加强约谈、训诫等措施,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增强事前的教育警示作用。(作者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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