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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就必须排除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扰,同时又需要政府做好服务工作和保障工作,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并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障。因此,以法律的形式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并用法律程序、法律规则矫正政府随时可能出现的越位、缺位和错位,就显得至为重要。
要真正落实行政体制改革,实现简政放权,政治动员短期可以立竿见影,但长期来看,唯有通过法治的手段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才是最优选项。法治的要义在于限制公权、保障公民权利。从根本制度上讲,就是通过权利制约权力的方式(限权和放权),以及由此演化而来的权力与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分权)的方式来牵制并驱策“权力”这头猛兽,使权力的运行趋利避害。作为规定我国根本制度、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大法的宪法和在宪法这个基石上产生的各项法律是实现限权、放权和分权的具体依据。要实现简政放权,有效转变政府职能,就必须要尊重宪法的权利本位,遵守法律的各项规范,使政府公权行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公民权利行为法不禁止即自由。唯其如此,才能杜绝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才能保证政府正确发挥自身的职能。这个尊重和遵守不能仅仅停留在纸面和口头上,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特征要求违背宪法和法律的权力行为必须受到惩处,否则宪法和法律就失去了其规范意义,就会沦落为道德口号。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刻认识。
《决定》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样的改革步骤,表明最高决策层已经意识到公权力的有序运行,不能单纯依赖官员的自觉自醒,必须有相对独立的司法威慑,展现出大局画棋,小处落子,细点着力,循序渐进的改革思路和策略,值得称道。《决定》还开创性地提出了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这也是针对司法实践当中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作出的回应,这表明中央力图扭转权大于法、公权力任意削减律师、公民权利的行为的意愿。
只有通过真正地落实法治,才能杜绝公权力越位、缺位、错位情况的发生,促进政府职能的有效转变,将权力关进笼子。只有将权力真正关进了笼子,才能真正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作者:高尚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名誉会长; 陆 琪,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特邀研究员 《人民论坛》2013年12月下 亚子/摘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