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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以及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思想、新要求,表明了我国治国理念和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也标志着我国以法治来治理社会取得重要进展,这是历史的巨大进步。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统筹兼顾,更加科学地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特别要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准确理解和正确把握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与难点,着力把握好“六个关键”。
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道路决定命运,走什么样的道路关系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成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设法治没有先例可循,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现实国情和社会条件等综合因素,决定了只能学习借鉴而决不能照抄照搬西方法制建设的做法。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走出一条自我发展、自我创新、自我完善的自主型法治道路。
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专题培训班开班式上列举了当前存在的法治不彰、法治废弛的一些现象,包括5个方面问题、36种表现形式、10个典型案例,发人警醒。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从解决这些已经存在的问题入手,切实扫除面临的障碍,扎扎实实地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同时,要坚持标本兼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加强长效化、根本化的制度建设与管理,从源头上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扎实推进依法治国稳步前行、迈向深入。
必须坚持治理公权力。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拦路虎”、“绊脚石”,不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就必然滋生腐败,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就无法实现依法治国。治理公权力,最重要的就是要尽量减少和规范自由裁量权,最核心的就是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同时,还要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努力营造人人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必须坚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只有将行政权力纳入法治轨道,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真正为人民谋利益,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因此,必须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有权不可任性。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等方面机制,做到依法决策。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要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体系,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不断提高政府透明度。
必须坚持提高公民守法的自觉性。法治的根基在于广大公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对法律没有信任感,没有依法办事的意识,那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因此,要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积极营造学法、懂法、守法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增强法律信仰,做到人人尊重法律、相信法律,自觉守法。
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和根本追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维护司法公正、法律公平,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违法乱纪,不论职位多高、贡献多大,都必须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只有做到这样,才能确保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真正落到实处。(作者为福州市人民政府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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